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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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诉讼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强制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强制征收”程序,整个征收过程需确保合法、公正、公平,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报批前阶段

1. 发布拟征地公告: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2.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征收土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 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若多数有异议或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5. 办理补偿登记与签订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报批阶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批准后实施阶段

1.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2. 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足额支付,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交付土地或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拆迁村集体资产怎么分

拆迁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以及拆迁分房等。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解答:

1)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拆迁补偿款一般按照人口数量来进行分配。但如果在家庭内部对于安置补偿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遵从该约定进行分配。若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 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体现了平等、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

2. 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因为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障不足,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3.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可以适当多分。

2)拆迁分房

拆迁分房,即“拆迁还房”,是指在拆迁中以房屋产权置换实物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置换方式:

1.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2.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又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则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拆迁村集体资产的分配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家庭内部约定以及特殊人群的需求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房屋拆迁没有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怎么办

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未能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解决方案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此时房屋征收部门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随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需留意此公告,并了解其中的补偿决定内容。

2. 补偿决定应包含公平合理的补偿内容,涵盖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补偿协议相关事项,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被征收人应仔细审查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需积极行使相关权利。

2)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征收人需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例如,应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被征收人也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面对房屋拆迁未能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被征收人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如何办理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信息。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会征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人员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拟定并上报征地方案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批准文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如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有抵押和查封的不动产怎么处置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有抵押和查封的不动产时,需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协调处理查封与抵押的关系,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一、抵押不动产的征收处理

1. 抵押权人权益保障

- 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如抵押房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抵押权人的权益应得到优先保障。

- 提存补偿金:若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抵押权人可要求将补偿金提存,待债权到期后再行清偿。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在债权未到期时,其权益不会因征收而受损。

- 重新设定抵押: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新调换的房屋应重新设定抵押,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或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约定,明确新的抵押物及抵押条件。

2. 抵押人与征收部门的关系

- 告知义务:抵押人在得知房产将被征收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保障其知情权及权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配合征收与补偿:抵押人作为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金。抵押人不能因房产存在抵押关系而拒绝征收,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 征收补偿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应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时,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查封不动产的征收处理

1. 查封的效力

- 限制处分权:法院的查封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对房产的处分权,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以执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

- 轮候查封:若多个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轮候查封。这意味着,先查封的法院在处置房产时具有优先权。

2. 查封与抵押的协调

- 不影响抵押权实现:虽然房产被查封,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查封法院在处置房产时,会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相关程序,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 公开拍卖: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查封且抵押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剩余款项再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三、抵押与查封并存时的综合处理

1. 查明抵押与查封情况

- 详细调查:征收部门在征收设有抵押权和查封的不动产时,应详细查明房产的抵押和查封情况,包括抵押权人身份、抵押金额、抵押期限以及查封法院、查封时间等信息。

- 通知相关方:征收部门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查封法院,告知其房产将被征收的情况,并协调各方参与后续处理程序。

2. 协商处理方案

-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就抵押关系的处理进行协商,包括变更抵押合同、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定抵押等事项。双方可协议使用征收补偿款清偿债务,征收部门应按协议给予补偿。

- 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可就查封房产的处置进行协商,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如通过偿还部分债务、提供其他担保措施来解除查封,或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房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3.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抵押权人或查封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或解除查封等。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决。

- 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对查封且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得款项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四、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类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2)行政强制措施类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3)行政许可类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4)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类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5)征收征用类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

6)行政不作为或拒绝履行类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七、侵犯经营自主权类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项)。

八、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类

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或者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或者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至十项)。还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

这些案由涵盖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通过这些案由,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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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村集体资产怎么分,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有抵押和查封的不动产怎么处置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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