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局拆迁补偿,哪些行为会构成政府做出的拆迁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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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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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为会构成政府做出的拆迁决定无效

政府做出的拆迁决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几个方面,以下详细阐述:

一、主体不适格

1. 拆迁人不具备合法资质

-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征收资格。

- 具体说明:若拆迁决定由不具备征收资格的主体(如企业、村委会、街道办等)作出,则该拆迁决定无效。例如,某企业未经政府授权擅自作出拆迁决定,该决定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2. 被拆迁人非合法权利人

- 具体说明:若拆迁决定涉及的被拆迁人并非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且未获授权,则该拆迁决定对实际权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兄弟共有房产中,一人未经另一人同意被纳入拆迁范围,该拆迁决定可能因侵犯共有人权益而无效。

二、程序违法

1. 未依法进行公告和听证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具体说明:若政府未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未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拆迁决定无效。例如,某市在未公示补偿方案且未组织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拆迁决定,该决定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

2. 未经过法定评估程序

- 具体说明: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若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或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基于这种不合法的评估结果作出的拆迁决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三、内容违法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具体说明:若拆迁决定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则该拆迁决定无效。例如,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就作出拆迁决定进行商业开发,该决定无效。

2. 损害公共利益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具体说明:若拆迁决定的履行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影响城市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妨碍公共设施建设等,该拆迁决定将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例如,拆迁项目涉及拆除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房屋,且未对文物保护作出合理安排,该拆迁决定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四、意思表示不真实

1. 欺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可能直接认定无效。

- 具体说明:政府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拆迁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作出的拆迁决定,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撤销或认定无效。例如,政府谎称拆迁后土地用途,被拆迁人基于虚假陈述同意拆迁的,可主张拆迁决定无效。

2. 胁迫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具体说明:政府以损害被拆迁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要挟,迫使被拆迁人违背真实意愿同意拆迁的,该拆迁决定无效。例如,政府威胁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决定,否则影响其正常工作,该拆迁决定因胁迫而无效。

五、违背公序良俗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具体说明:若拆迁决定存在显失公平、严重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以极低补偿标准迫使被拆迁户搬迁且未提供合理安置的拆迁决定,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拆迁许可证现在还有吗

拆迁许可证现在已不再颁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意味着,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原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已被废除,因此,现在不再颁发新的拆迁许可证。

1. 拆迁许可证的历史背景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期间,房屋拆迁需要许可证,该许可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这一制度发生了改变。

2. 拆迁许可证的废除原因

废除房屋拆迁许可证,旨在切断开发商通过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寻求后续行政强拆的途径,让政府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扮演更直接的角色。如果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应直接与被拆迁户谈判,而非通过开发商进行。废除拆迁许可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避免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

3. 现有拆迁许可证的处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因此,虽然社会上可能仍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但从2011年起已不再申请新的许可。

拆迁许可证现在已不再颁发,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对公民财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三、以前单位的福利房 现在退休了 单位可以收回吗

单位福利房在退休后是否可以被单位收回,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了单位福利房的产权,即拥有房产证,那么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单位在退休后是无权收回的。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 产权归属:

- 如果当事人拥有单位福利房的完全产权,单位不能收回。

- 如果当事人只有使用权,即与单位形成的是租赁关系,那么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权收回,但这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单位收回福利房的情况:

-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无权随意收回已分给职工的福利房。福利房是国家对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 如果单位试图收回福利房,通常需要基于合法的理由,如房屋征收、城市规划等,并且必须依法给予补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偿问题:

- 如果单位因合法原因需要收回福利房,并且当事人只有使用权,那么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可能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 如果当事人拥有产权,单位无权收回,自然也不涉及补偿问题。

单位福利房在退休后是否可以被单位收回,主要取决于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是否存在合法的收回理由。如果当事人拥有产权,单位无权收回;如果当事人只有使用权,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权收回,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四、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

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协议无效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进行土地征收并签订补偿协议,明显违反了土地征收审批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此类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欺诈、胁迫:

- 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能基于征收方已启动征收程序的表象而签订补偿协议,但这种意思表示可能并非基于真实、准确的信息。若征收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二、特殊情况下协议可能有效

1. 事后获得合法审批:

- 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及时补办了相关征地审批手续,使整个征收行为从违法状态转变为合法状态,那么从维护交易稳定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严格审查事后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被征收人追认或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 若被征收人在事后知晓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但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补偿协议,且协议内容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同样需要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追认意愿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三、法律建议与救济途径

-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对协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有权机关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同时,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征地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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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许可证现在还有吗,以前单位的福利房 现在退休了 单位可以收回吗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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