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建设用地交地后一年内开工、三年内竣工的要求,主要基于土地合理利用和防止闲置的考虑,其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 第三十八条:该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 第二十六条:此条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若超过约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1. 第二条:该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即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此类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多种处置方式,包括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民法典》第231条原文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情况,具体条文如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法条的核心意义本条明确了基于公权力介入的非依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规则,强调了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即这些决定一旦生效,即可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无需额外的登记或交付手续。
2)法条的具体内容1. 物权变动的特殊方式:
- 本条规定的物权变动方式不同于基于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它无需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等形式要件。
- 物权变动直接依据特定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或征收决定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2. 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
-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具有终局性、确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这些文书能够直接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
-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主要指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其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作出的征收决定,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或房屋等。
3. 物权变动的时间节点:
- 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一般在送达当事人后经过法定上诉期或抗诉期未提起上诉或抗诉,或上诉、抗诉被驳回后生效。
-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政府征收决定自依法公告之日起生效。
3)法条的适用要点1. 适用范围界定:
- 本条仅适用于因特定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引发的物权变动情况。
- 基于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仍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相关规定。
2. 与其他物权变动规则的关系:
- 本条与善意取得制度并不冲突,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在存在多个相关权利冲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抵押权不因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转移而消灭。
3. 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遗产归属后,继承人自判决生效时即取得遗产所有权。
- 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即取得抵债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231条为因公权力介入导致的物权变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以及行政征收等活动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村集体提留20%的比例并非由单一全国性法律直接规定,而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及村民自治共同决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上位法未规定具体比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九条仅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并接受监督,同时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但并未规定村集体提留的具体比例。
2)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指导1. 地方差异:不同地方政府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性政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分配比例作出指导性规定。例如,某些地区可能规定村集体可以提留一定比例(如2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集体公共事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2. 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通常会明确村集体提留的比例、用途及管理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村民自治决定1. 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集体提留20%的比例可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的。
2. 公开透明:提留方案及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资金用于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实际操作建议- 查阅地方政策:要准确了解村集体提留的具体比例和法律依据,建议查阅当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
- 咨询专业机构: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咨询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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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第231条原文解读,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村集体提留百分之20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进行提留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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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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