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归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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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张艳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集体土地归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土地归国家吗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自然资源部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解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临时用地管理及其历史遗留问题

1. 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 对于历史遗留的临时用地问题,应首先核查其是否已获得合法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以及是否已超过使用期限。对于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或超期使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补缴相关费用、恢复土地原状等。

2)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通过遗嘱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历史事实,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3)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处理

1. 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登记

-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可允许其进行不动产登记,以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同时,这也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

2. 纳税义务的增加

- 为与上述制度构建相匹配,应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也能通过经济手段抑制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部在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既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处理方案。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自然资源部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解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临时用地管理及其历史遗留问题

1. 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 对于历史遗留的临时用地问题,应首先核查其是否已获得合法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以及是否已超过使用期限。对于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或超期使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补缴相关费用、恢复土地原状等。

2)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通过遗嘱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历史事实,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3)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处理

1. 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登记

-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可允许其进行不动产登记,以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同时,这也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

2. 纳税义务的增加

- 为与上述制度构建相匹配,应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也能通过经济手段抑制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部在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既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处理方案。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强制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强制征收”程序,整个征收过程需确保合法、公正、公平,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报批前阶段

1. 发布拟征地公告: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2.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征收土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 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若多数有异议或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5. 办理补偿登记与签订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报批阶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批准后实施阶段

1.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2. 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足额支付,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交付土地或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村小组土地归集体所有还是村委会所有

村小组土地归集体所有还是村委会所有

结论前置:村小组土地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该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而非村委会所有。但具体归属需根据土地的历史演变、现实管理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与解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进一步强调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其所有权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规定了相关事项需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其中明确指出,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归属分析

1. 村小组土地归属原则: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若土地已经明确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这些土地由相应的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即所有权归该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

2. 村委会与村小组的区别:

- 村委会是村农民集体的代表机构,负责全村范围内的事务管理。而村小组则是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其他事务。

- 因此,村小组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村委会,而是归属于该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

3. 特殊情况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土地历史演变复杂、权属争议等,需依据土地的历史资料、管理实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 若存在权属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土地确权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实践建议

1. 查阅土地登记资料:为了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建议首先查阅相关的土地登记资料,了解土地的历史演变和现实使用情况。

2. 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土地归属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答案。

3. 依法行使土地权利: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小组,在行使土地权利时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小组土地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该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在具体实践中,应依据土地的历史演变、现实管理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并依法行使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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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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