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于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这关乎到老百姓的个人财产。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我们经常能彭代一些建造年代比较久远、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房屋,这些房屋实际面积和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不一致,那么拆迁面积是按照房产证上的吗?
一、拆迁面积是按照房产证上的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通常情况下,拆迁时,房屋的面积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进行计算的,没有房产证的则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来核算。但是征收方在处理房屋面积问题的时候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1、房屋建造或改建时已经根据当地规定获得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但是由于过去制度的原因缺少相关手续,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认定房屋没有进行登记,需要征收方根据房屋建造时的审批手续综合来判断。
2、对于房屋手续存在问题的被拆迁人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自行提供审批证据的,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查询,如果能够查询到审批机关的记录,或者经过有关部门组织过房屋面积与权属确认等,可以依据审批记录以及特定时期的情况确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职位:督导律师
谢瑞青律师,男,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管理学学士,执业证号:11101201410303037,2013年4月加入在明所,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的实务与研究。
庭审风格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8年,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3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进入在明所三年左右的时间,参与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一百余起,深知当事人维权不易,对其必如亲朋,以诚待之;更知律师肩担责任之重,工作如履薄冰,不敢有丝毫懈怠。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办案热情与当事人的维权行动相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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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