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办法,公租房清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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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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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办法,公租房清退政策,公租房腾退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公租房清退政策

公租房清退政策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各地具体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下是对公租房清退政策的详细解析:

1)清退情形

1. 违规使用住房:包括转租、转借公租房,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等行为。例如,将公租房用于商业经营或擅自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均属违规。

2. 闲置住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如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房屋空置,将面临清退。

3. 不符合保障条件:承租人收入或财产状况变化,超过规定标准,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需清退。

4. 拖欠租金: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经多次催缴仍未支付,将面临清退。

2)清退程序

1. 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发现承租人存在清退情形时,会书面通知承租人,说明清退原因、依据及腾退期限。

2. 复核(如有):承租人对清退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将重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 腾退: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租房并恢复原状。若拒不腾退,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特殊规定与照顾措施

1. 延期腾退: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腾退的承租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期限及租金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 特殊群体照顾: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腾退过程中给予便利和适当照顾,如提供搬家协助、延长腾退期限等。

二、公租房被清退的6种情形

公租房被清退的6种情形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租赁期满未续租或不符合续租条件

1.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需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2)违规使用公租房

1. 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否则应当退回。

2. 改变用途:根据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承租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用途,如将居住用房改为商业经营场所,否则需退回房屋。

3. 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依据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承租人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公租房,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并在管理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时拒不执行,否则将面临退回公租房的风险。

4.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根据同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公租房内严禁任何违法活动,如吸毒、赌博等,此类行为将导致房屋被立即收回。

5. 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依据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也视为违规使用,应退回公租房。

3)其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

若承租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导致不再符合公租房的保障条件,也应退回房屋。

三、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拍卖、执行等场景下的腾退要求。以下是对房屋腾退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与补偿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规定为房屋腾退提供了基础性的补偿依据。

2.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2)拍卖房屋腾退

1. 在拍卖房屋腾退案件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应进行拍卖预告,明确告知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先清空后拍卖,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拍卖,但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房屋,执行法院应负责交付。

3.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签订时间以及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等情况,以确定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有权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房屋腾退中涉及的租赁合同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在房屋腾退过程中,若涉及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拍卖房屋腾退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腾退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四、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拍卖、执行等场景下的腾退要求。以下是对房屋腾退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与补偿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规定为房屋腾退提供了基础性的补偿依据。

2.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2)拍卖房屋腾退

1. 在拍卖房屋腾退案件中,执行法院在拍卖前应进行拍卖预告,明确告知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先清空后拍卖,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行拍卖,但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的房屋,执行法院应负责交付。

3. 对于拟拍卖房屋上存在的租赁权,执行法院应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签订时间以及案外人是否占有房屋等情况,以确定租赁权是否能够阻却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有权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房屋腾退中涉及的租赁合同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在房屋腾退过程中,若涉及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

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拍卖房屋腾退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房屋腾退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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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租房被清退的6种情形,关于房屋腾退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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