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征求意见稿,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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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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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海域养殖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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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而制定的。以下是对《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详细分析:

一、《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概述

虽然目前《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及后续形成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所了解。

1. 立法目的与原则

- 立法目的: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

- 立法原则: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

2. 保障范围与方式

- 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与配售并举。

3. 资金与房源筹集

-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 房源筹集: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4. 申请与审核流程

- 申请条件: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需符合当地标准。

- 审核流程:包括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

5. 使用与退出机制

- 使用要求: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按时缴纳租金。

- 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腾退住房。

二、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特点

各地根据《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资金来源、申请条件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遵循了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1.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 住房货币化保障:明确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体制、资金筹措和管理方式,以及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标准和使用规定。

- 住房实物保障: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房源筹集、建设用地、选址、配建等要求。

2.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规划与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 申请与审核:明确了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和审核流程。

- 使用与退出: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限、续租条件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理措施。

3.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建设与管理:制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了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等。

- 申请条件:详细规定了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 租金与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的租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法律依据与住房保障工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这些原则和要求同样适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例如,住房保障项目的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同时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而制定的。以下是对《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详细分析:

一、《城镇住房保障条例》概述

虽然目前《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及后续形成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所了解。

1. 立法目的与原则

- 立法目的: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

- 立法原则: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

2. 保障范围与方式

- 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与配售并举。

3. 资金与房源筹集

-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 房源筹集: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4. 申请与审核流程

- 申请条件: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需符合当地标准。

- 审核流程:包括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

5. 使用与退出机制

- 使用要求: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按时缴纳租金。

- 退出机制: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腾退住房。

二、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特点

各地根据《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资金来源、申请条件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上都遵循了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1.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 住房货币化保障:明确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体制、资金筹措和管理方式,以及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标准和使用规定。

- 住房实物保障: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房源筹集、建设用地、选址、配建等要求。

2.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规划与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 申请与审核:明确了申请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和审核流程。

- 使用与退出: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限、续租条件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理措施。

3.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建设与管理:制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明确了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等。

- 申请条件:详细规定了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 租金与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的租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法律依据与住房保障工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这些原则和要求同样适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例如,住房保障项目的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同时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最高法 合同无效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需结合合同无效的性质、请求赔偿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其核心要点在于: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但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起算规则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例外。以下从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特殊情形及实务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

1. 合同无效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款明确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可主张财产返还及赔偿损失。

2.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条款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点及最长保护期限。

3.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此条款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请求权不在此列。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 一般原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通常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明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可能从履行时起算时效。

2. 特殊情形下的起算规则:

- 合同需经确认无效:若合同需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则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时效。

- 隐瞒无效事实:若合同一方长期隐瞒无效事实导致他方不知情,时效可能从知情之日起计算,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拖延等情形。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1. 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时效认定:若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害处于持续状态(如持续性占有财产),诉讼时效可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无权占有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时效可从实际腾退房屋时起算。

2. 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条款对合同无效赔偿请求权构成绝对限制,即使权利人未行使权利超过二十年,也可能丧失胜诉权。

四、实务建议

1. 证据收集与保存:主张合同无效及赔偿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无效事由、损失范围及因果关系。例如,合同文本、履行记录、沟通凭证等。

2. 及时行使权利:建议权利人发现合同无效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法律保护。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赔偿。

3. 关注特殊情形: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未登记动产(如普通财物)的返还请求权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持续性侵权行为需注意时效起算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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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及各地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最高法 合同无效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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