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利用政策法规,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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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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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集体土地利用政策法规,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并非一部具体存在的法律法规,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原则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耕地的保护

-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2)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与流转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进行出让、出租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3)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律意义

1. 保障农民权益

- 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合理的土地管理和流转制度,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和农业的生产效率。

3. 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有助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并非具体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1)收回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形被收回: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2)收回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处置程序,如公告、补偿等。

3.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需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证书注销手续。

3)补偿规定

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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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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