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以下是该法的部分关键条款和内容:
1.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 第二条界定了农村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四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 承包权利与保护
-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第六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4. 承包合同的生效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五条强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流转以及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请注意,以上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部分内容,如需了解该法的全文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法律。以下是该法的部分关键条款和内容:
1.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 第二条界定了农村土地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四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 承包权利与保护
-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第六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七条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4. 承包合同的生效与管理
-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十五条强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流转以及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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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解读
一、法条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核心要点解析
1. 禁止公权力不当介入
- 规定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明确禁止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不得强制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 立法目的: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和自主性。
- 实践意义:例如,地方政府不得以行政命令要求农民放弃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2. 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保障
- 规定内容: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除非出现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 立法目的:为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其农业生产和生活的基础。
- 实践意义:农民可以安心投入生产,不用担心因政府行为导致承包地被随意收回。
3. 承包期内的继承问题
- 规定内容:承包期内,若承包方家庭成员之一死亡,但农户未消亡,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若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由发包方收回,不得继承或作为遗产处理。
- 立法目的:平衡承包户内部权益继承与土地集体所有的关系,防止土地私有化倾向。
- 实践意义:例如,农户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剩余成员仍可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保障其生计。
三、特殊情形说明
- 林地承包的特殊性:考虑到林地的特殊性质和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更长期限的林地承包权,并可以依法进行继承。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林地承包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99年全文内容较为冗长,以下是对该法主要条款的概括性阐述,并引用了部分关键条款原文:
1)总则1. 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 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2)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 发包方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2. 承包方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2.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5)土地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6)法律责任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2. 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主要条款的概括性介绍,具体法律条文应以官方公布的版本为准。在实际应用中,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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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承包法最新版本原文,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原文最新版本解读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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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