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怎么改成建设经营用地,一般性农田怎么更改成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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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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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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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农田怎么更改成建设用地

一般性农田更改成建设用地,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任何将农用地(包括一般性农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都必须首先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1. 审批权限:对于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外,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 审批程序:申请农用地转用的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材料,如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在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后,还需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1. 出让方式: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方式,通过市场竞价机制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价格。

2. 划拨方式:划拨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另一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项目。但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征收

如果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征收土地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进行公告、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

1. 征收程序:征收土地前,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2. 补偿与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并保证足额到位。

一般性农田更改成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可能涉及的土地征收程序。这些程序都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撤镇设街道集体土地怎么办

撤镇设街道后,集体土地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分析:

1)集体土地的性质与归属

1.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在撤镇设街道的过程中,这一所有权性质并不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改变。

2. 撤镇设街道后,原属于镇管辖的集体土地,其归属和管理权仍由新的街道办事处或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2)集体土地的处理方式

1. 若集体土地被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若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仍用于农业生产:则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若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外的情况有所不同。

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处理

1. 若集体土地被征收,且土地上建有房屋,则房屋的补偿应独立于土地补偿进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2.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若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确保村民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撤镇设街道后,集体土地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土地使用权到期应该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类型和用途。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业主无需担心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处理方式则相对复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具体来说:

1. 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到期前,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则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可能由国家无偿收回。

2. 续期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续期申请后,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批。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否则一般会批准续期申请。

3. 缴纳续期费用:续期申请获得批准后,土地使用者需要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金额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和相关法规确定。

另外,如果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农用地使用权到期

对于农用地,如耕地、草地、林地等,其承包期到期后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因此,农用地的使用权在到期后也会得到延长。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因土地类型和用途而异。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会自动续期;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需要申请续期并缴纳相关费用;对于农用地,则会自动延长承包期。

四、规划用途调整以后 土地使用权人可否直接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用途调整以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直接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具体分析如下:

1. 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过一系列审批流程。这包括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需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改变土地用途后的手续办理

-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持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手续。这包括两种情况:

1. 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需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并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 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又可分两种情况:

- 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

-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明确约定的,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补办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3. 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责任

- 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用途调整以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直接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而需按照相关规定经过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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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撤镇设街道集体土地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到期应该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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