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退,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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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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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退,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路径

一、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关于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具体的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1)违法占地的处理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

2.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也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建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直接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法建设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等。具体处罚措施需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3)违章建筑的处置

1. 违章建筑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拆除申请,房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决定书;之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最后作好被拆除人的说服工作,并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拆。

2. 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拒不配合拆除工作的当事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实施办法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秩序。

二、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关于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具体的分类处置实施办法:

1)违法占地的处理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

2.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也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建设工程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建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直接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违法建设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等。具体处罚措施需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3)违章建筑的处置

1. 违章建筑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拆除申请,房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决定书;之后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最后作好被拆除人的说服工作,并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拆。

2. 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拒不配合拆除工作的当事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实施办法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秩序。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

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

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

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

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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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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