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建设用地拆迁政策,闲置地 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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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建设用地拆迁政策,闲置地 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措施,存量建设用地是什么意思

一、闲置地 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措施

农村闲置地、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采取多样化合法方式,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农业生产相关利用

1. 复垦耕种:将闲置土地整理、改造为耕地,用于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应恢复耕种。

2. 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温室大棚、养殖舍等,进行反季节种植或畜禽养殖。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农村建设相关利用

1. 农村宅基地建设: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前提下,用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标,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建设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项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需经审核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产业融合与流转经营

1.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将闲置土地用于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等。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导向,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

2. 流转经营: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和高效利用。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流转,保障双方权益。

二、农村自建房存量违法怎么处理

农村自建房存量违法的处理需依据具体违法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违法情形认定与初步处理

1. 违法情形认定

农村自建房存量违法主要涉及两类情形:

- 土地违法:包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以及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行为。

- 规划违法: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如擅自改建、加建、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行为。

2. 初步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违法建筑行为,相关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建房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包括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等,并检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建房标准。根据调查结果,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性质,如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防止违法状态进一步扩大。

二、分类处理措施

1. 土地违法处理措施

- 责令退还土地与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没收与罚款: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刑事责任追究: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规划违法处理措施

- 责令停止建设与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限期拆除与没收: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特殊情形处理与救济途径

1. 补办手续

对于符合整体规划且有可能通过补办手续合法化的建筑,相关部门将给予合理时间窗口,允许业主完成手续补办,并可能伴以罚款。

2.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违法认定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拥有以下救济途径:

- 申请行政复议:可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对违法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复核。

- 提起行政诉讼:亦可在知晓或应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1. 处理流程

处理农村自建房存量违法问题,通常遵循以下流程:调查认定、初步处理(如责令停止建设)、分类处理(如责令改正、拆除、没收等)、特殊情形处理(如补办手续)、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 注意事项

- 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 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在认定时需调查建房时的历史情况,客观判断,避免公权力滥用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土资源部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而提出的具体意见。以下是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1)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地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3.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并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2.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3.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4.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

2.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3.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1.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2.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从规划、审批、利用和执法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措施,旨在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土资源部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而提出的具体意见。以下是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1)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地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3.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并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2)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1.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2.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3.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4.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1.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

2.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3.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1.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2.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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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自建房存量违法怎么处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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