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农村集体厂房固定资产的确权登记,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确权登记部门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因此,农村集体厂房固定资产的确权登记,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2)确权登记流程虽然具体的确权登记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遵循以下基本步骤:
1. 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确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厂房建设相关批准文件等。
2.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权属来源、界址、面积等。
3. 公告:对审核通过的确权登记结果进行公告,以便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
4. 登记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3)法律依据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虽然主要关注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但农村集体厂房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其确权登记也应参照相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农村集体厂房固定资产的确权登记应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并遵循相应的确权登记流程。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及与地上物、土地承包权的区分
总结性回答: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分配。这一权益与地上物(如房屋、设施等)的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权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权益内容。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1. 定义与性质: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利。
- 这种权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之一,体现了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共有和共享。
2. 分配原则与程序:
- 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决策、效益优先等原则。
- 分配程序通常包括资产清查、价值评估、方案制定、民主表决、公示执行等环节,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权益保障与继承:
- 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应得到充分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侵害。
- 在成员死亡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时,其收益分配权份额的继承或转让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
2)地上物所有权1. 定义与范围:
- 地上物所有权,是指对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如房屋、农田设施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与收益分配权的关系:
- 地上物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相互独立的。地上物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因建设、购买、继承等方式而变动,但不影响成员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的享有。
3. 法律保护:
- 地上物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害。
3)土地承包权1. 定义与性质:
- 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它具有主体特定性、客体特殊性、内容限定性、期限性、目的特定性等特点。
2. 与收益分配权的关系:
- 土地承包权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也是相互独立的。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和行使主要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收益分配权则基于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3. 权利与义务:
- 承包方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同时应履行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义务。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之一,与地上物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是相互独立的。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区分这三种权益的界限和属性,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村民权益的保障,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关于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
1)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1. 资金使用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括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这确保了资金使用的民主性和合理性。
2. 资金监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定期对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筹资筹劳等资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
3)资源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1. 资源资产处置:农村各类资产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后,才可以处置闲置资产。这保证了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合理的投资和运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保障措施为确保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有效实施,应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能力。
2. 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制度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行为。
3. 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对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权益的重要制度。通过遵循基本原则、明确具体规定、采取保障措施等方式,可以确保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合规管理。
村务监督评审事项主要包括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村干部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务的监督。具体如下:
1. 村务公开监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 村务公开应保证真实性,接受村民查询,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2. 财务管理监督:
- 监督村集体收入的入账情况,防止隐瞒、截留或挪用。
- 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 监督村集体资产的登记、评估、保管、使用及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3. 工程项目建设监督:
- 参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监督,确保项目符合实际需求。
-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 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无挪用、浪费现象。
4. 村干部行为监督:
- 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作风,确保其热情接待村民、及时办理事务。
- 关注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防止其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 监督村干部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其他重要事务监督:
-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对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和村务管理的重要事务进行监督,如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惠农政策的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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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什么意思 有地上物和土地承包权之分,农村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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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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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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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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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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