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集体土地证,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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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民事调解书集体土地证,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土地纠纷人民调解记录

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确权登记工作。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

1)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这一工作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确权登记的具体流程

1. 申报: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并提交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等。

4. 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根据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上述流程后,向土地使用者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款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不走公证走司法怎么继承

不走公证走司法继承的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步骤:

1)确定继承权

1.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2. 遗嘱继承: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

2)办理继承过户

1. 准备材料:继承人需要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如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有)等材料。

2. 申请过户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继承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3. 法院生效文书:如果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有争议,或者登记机构要求提供法院生效文书,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方式取得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然后凭此文书办理过户登记。

3)注意事项

1. 合法有效的遗嘱:如果继承人依据遗嘱继承,必须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2. 税收问题:继承不动产可能涉及税收问题,继承人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3. 及时办理:继承人应在确定继承权后尽快办理过户登记,以避免因拖延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不走公证走司法继承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人需确定继承权、准备相关材料并申请过户登记。如有争议或需要法院生效文书,可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解决。

三、海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海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详细解释和流程:

1)确权登记的意义与依据

1.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这一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2. 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以及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确权登记的具体流程

1. 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同时,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 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登记注册后,将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3)确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

2. 积极配合国土部门的权属调查和审核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3. 如有异议或疑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并寻求解决。

海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旨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明确的确权登记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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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不走公证走司法怎么继承,海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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