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补偿款被代管,荒山荒坡承包期间被征用 补偿款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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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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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村集体土地补偿款被代管,荒山荒坡承包期间被征用 补偿款归谁,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扣留

一、荒山荒坡承包期间被征用 补偿款归谁

在探讨荒山荒坡承包期间被征用补偿款归属问题时,需综合考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所有权与补偿款归属原则

1. 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若被征收的荒山荒坡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应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改善成员生活条件,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

2. 国有土地的补偿处理:若荒山荒坡属国家所有且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补偿款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通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则可能直接支付给使用权人,但涉及公共利益项目时,可能由国家统筹调配用于公共建设。

2)不同经营主体的补偿权益

1. 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荒山荒坡: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分配方案。这可能包括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农业投资或按民主程序分配给成员。

2. 农户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坡:在承包期内被征收时,农户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实际投入者所有。

- 安置补助费:优先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若承包户以荒坡生产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因此失去生活保障,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承包户。

- 土地补偿费:部分可能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给承包户,但需符合集体决议程序。

3. 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的主体:对于通过流转方式获得荒山荒坡经营权的主体,补偿款的分配需区分土地补偿费与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土地补偿费通常归发包方所有,而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则归实际经营者所有。流转合同对补偿分配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执行。

3)特殊情形下的补偿规则

1. 未确权荒山的处理:在权属争议期间,暂不发放补偿款。待确权后,根据归属关系支付补偿款。争议解决前,补偿款可由政府代管。

2. 违规用地的补偿限制:对于未经法定征收程序而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违规用地行为,承租方无权主张补偿。相关损失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出租方追偿。

荒山荒坡承包期间被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根据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具体政策综合判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二、代征用地的权属归谁

代征用地的权属归国家所有。

1)代征用地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代征用地发生时,即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时,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便由国家取得。

2)代征用地的使用权等权益

虽然代征用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等权益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政府可能会将代征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些单位或个人在获得使用权后,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些使用权等权益的具体安排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能随意转让或改变用途。

3)代征用地的征收程序

代征用地的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形式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

1.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3.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这些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需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对于属于村内的农民分别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形式及经营、管理方式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范。

四、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归谁所有

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一般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主体所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撤组剩余土地的概念

撤组剩余土地,指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小组)因行政区划调整、合并或撤销后,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未分配给农民个人、也未纳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原集体所有土地。

二、权属归属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为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归属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与第十一条:

- 第九条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权属归属的具体情形

1. 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存在:若撤组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主体(如合并后的新村组)继续存在,则撤组剩余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主体。

2. 原集体经济组织消亡:若原集体经济组织因各种原因消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主体,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在此情况下,土地可能收归国有或由政府代管,但具体处理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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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代征用地的权属归谁,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谁所有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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