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归国家,而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2. 集体所有制的体现: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体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管理1. 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确保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有明确的主体。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户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和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保障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1. 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国家征收或征用: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的平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特色,也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这个过程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的,目的是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以及他项权利的内容。
1. 土地确权的概念与过程:
- 土地确权是通过一系列程序,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来确认和确定土地的各项权益。
-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进行确认。
2. 土地确权的原则与内容:
- 土地确权遵循依法原则,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工作。
- 确权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并遵循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涵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3. 土地确权的意义与好处:
- 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确保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确权后,农民可利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解决贷款难问题,促进资金融通。
- 土地确权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原始依据,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确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通过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为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集体成员与土地确权并非同一概念
集体成员与土地确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含义和作用。
一、集体成员的法律含义
集体成员,通常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成员依法享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集体成员的身份通常与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因素相关联,是农村社区中重要的法律主体。
二、土地确权的法律含义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和登记,是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明确土地权属关系的一项法律措施。它涉及农村各类土地,包括农用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主要解决的是土地“归谁所有”以及“谁有权使用”的问题。土地确权的目的在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的流转、抵押等提供基础依据。
三、集体成员与土地确权的关系
1. 集体成员是土地确权的重要参与者: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集体成员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其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土地确权的程序,对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登记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土地确权是保障集体成员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确权,可以明确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防止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土地确权也为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流转、抵押等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
3. 两者相互关联但各自独立:虽然集体成员与土地确权密切相关,但两者并非同一概念。集体成员是土地确权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但土地确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措施,旨在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条款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而集体成员则是这些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 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依据则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确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集体成员与土地确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含义和作用。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确保土地权属关系的明晰和稳定。
土地归属权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我们通常使用“土地所有权”来描述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下是对土地权属的详细解释:
1)土地权属的概念土地权属是土地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它包括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
1.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即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
2. 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上的实际经营权和利用权,根据我国法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3. 他项权利:指非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全面的支配权。
3)土地权属的重要性明确土地权属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土地征收等活动中,都需要明确土地权属,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归属权在法律上通常被表述为土地所有权,它包括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明确土地权属是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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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集体成员和土地确权是一样的吗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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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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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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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