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农村两家争土地边界,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一、协商解决
1. 自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双方可直接沟通,回顾历史情况,参考土地使用习惯,尝试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灵活便捷,成本低,有利于保持双方友好关系。
2. 第三方调解:若自行协商无果,可邀请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了解本村土地情况,具有权威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双方可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二、行政处理
1. 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政府部门将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决定。
2. 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司法诉讼
若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注意事项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避免加剧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民法典对土地纠纷的规定主要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方面。
1)建设用地使用权1.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依据相关法律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以及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和相关不动产归属的处理方式。
3.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权属证书。
2)土地征收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等,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虽然民法典中没有直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方式,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通常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若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对土地纠纷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最高法院相关《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解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旨在明确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1. 城市市区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这是由《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的国有土地:包括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未划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及军事用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3. 特殊情形:如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的土地、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等,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均属国家所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1. 基本归属: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2. 具体情形:包括村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使用权可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划拨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出让则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出让金。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也需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集体土地边界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依据争议双方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争议双方性质与处理机关1. 若争议发生在单位之间,包括村集体与其他单位之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例如,两个村集体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议,他们应向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调解和裁决。
2. 若争议发生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包括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村民对村集体的土地划分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向乡级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2)处理流程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争议解决前的注意事项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避免加剧矛盾和问题复杂化。双方应保持克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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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对土地纠纷 有什么规定,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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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