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同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法律基础
1. 法律突破: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经征收直接入市,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法律障碍,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流转程序,包括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收益分配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入市范围: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
- 依法登记:土地需经过依法登记,确保权属清晰。
- 民主决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这些方式将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2. 规范程序:
- 规划管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引导和管控。
- 方案编制与审核:编制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 交易与登记:进入统一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收益分配与监管
1. 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2. 加强监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土地用途擅自改变、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发生,保障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土地承包与土地租赁是农村土地利用中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类型不同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
2. 土地租赁权则是一种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土地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
2)期限要求不同1. 土地承包的期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2. 土地租赁的期限则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主体不同1. 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主体仍受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经特定程序批准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2. 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租赁方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的限制。
土地承包与土地租赁在权利类型、期限要求和主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土地承包与土地租赁是农村土地利用中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类型不同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
2. 土地租赁权则是一种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土地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
2)期限要求不同1. 土地承包的期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2. 土地租赁的期限则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主体不同1. 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主体仍受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经特定程序批准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2. 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租赁方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的限制。
土地承包与土地租赁在权利类型、期限要求和主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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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有什么区别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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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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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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