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政府性搬迁中对地面建筑物的补偿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免征增值税。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免征增值税的依据
1. 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核心在于“增值额”,即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加部分。
2. 拆迁补偿性质:政府性搬迁中的地面建筑物补偿款,是对被搬迁方因建筑物被拆除所给予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并非基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而是基于政府对土地和建筑物的征收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正常应税范畴。
3. 政策法规依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政府性搬迁中的地面建筑物补偿,通常被视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免征增值税。
二、特殊情况分析
尽管一般情况下免征增值税,但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1. 被搬迁方取得非货币性补偿:如果被搬迁方除了获得货币补偿外,还取得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些非货币性补偿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若搬迁方除了给予货币补偿外,还提供商铺作为补偿,对于被搬迁方而言,取得的商铺属于不动产,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从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搬迁补偿与销售行为结合:若搬迁补偿与某种销售行为紧密结合,且该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则可能需要就销售部分缴纳增值税。但这种情况在政府性搬迁中较为罕见。
在拆迁时,出让地通常比划拨地更具价值,这主要由两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成本及市场流通性等因素决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取得成本
1. 出让地: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种有偿取得的方式,使得出让地在拆迁时能够获得包含土地出让金返还及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补偿在内的较高补偿。
2. 划拨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仅收取少量补偿、安置费用后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由于取得成本低,拆迁补偿时土地本身的补偿价值相对较低。
二、市场流通性与价值体现
1. 出让地:具有较高的市场流通性和自由度,土地使用者可在出让年限内合法转让、出租、抵押等。拆迁补偿时,通常参考市场价值进行,能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金额。
2. 划拨地:流转受限,市场价值难以充分体现。拆迁补偿中,可能需先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才能按类似出让土地的标准评估补偿,导致实际获得的补偿较低。
三、特殊情况下的价值变化
尽管出让地普遍市场价值较高,但划拨地若位于城市核心地段或具有特殊规划用途,其拆迁补偿也可能相当可观。政府重点发展区域或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也可能对划拨地的价值产生积极影响。
土地被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其所有者所有。
一、补偿款归属原则
1. 依据所有权:
- 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若由土地所有权人建造或种植,则补偿款自然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 若附着物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建造或种植,无论其是通过家庭承包、租赁还是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偿款通常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2. 遵循约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因此,如果土地所有者与附着物所有者之间就补偿归属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应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
二、特殊情形下的补偿归属
1. 土地流转情况:
-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若受流转方在土地上投入并形成附着物,且流转合同未明确约定补偿归属,则附着物补偿原则上归实际投入建造或种植的受流转方所有。
2. 违法建筑与临时建筑:
-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 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且补偿一般归临时建筑的建造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三、补偿程序与注意事项
1. 补偿程序:
-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其中包括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查明。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是征收土地的重要环节,评估过程中会考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 注意事项:
- 土地被征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否则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 在处理土地附着物补偿归属问题时,建议当事人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土地被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主要依据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存在的书面约定。在特殊情形下,如土地流转、违法建筑与临时建筑等,补偿款的归属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物权、合同关系等多个法律方面,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程序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以下是对农村宅基地转让流转最新政策的详细解析:
一、基本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2. 成员内部流转原则:宅基地转让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这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重要措施。
二、转让条件
1. 转让人条件:
- 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确保转让后仍有住所。
- 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 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因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2. 受让人条件: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无宅基地的农户。
- 名下无宅基地,避免一人多宅情况,维护分配公平性。
三、转让程序
1. 提出申请: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共同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原因、双方情况及宅基地信息。
2. 审核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包括资格条件审查等,通过后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3. 批准登记:公示无异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新政策动向
1. 探索“三权分置”改革:将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离,农民可在保留资格权前提下转让使用权,激活市场活力。
2. 推动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通过有偿退出获得经济补偿或奖励,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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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时出让和划拨地哪个值钱,土地被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谁所有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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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