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征地过程中的“一书四方案”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些文件由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1.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详细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需求等,为征地提供基本的依据和理由。
2. 农用地转用方案:针对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转用方案,包括转用的必要性、转用后的土地用途、转用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措施等。
3. 补充耕地方案: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定补充耕地的方案,明确补充耕地的来源、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补充耕地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4. 征用土地方案:详细规划征地过程,包括征地的范围、征地的目的、征地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供地方案:明确供地的具体计划和方式,包括供地的数量、用途、供地条件等,以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书四方案并未完全取消。
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应用发生了一定变化。
1. 一书四方案的历史与现状:
- 历史背景: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书四方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 现状变化:随着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一书四方案的内容被大幅度简化。在当前的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中,主要保留的是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而“一书四方案”这一整体概念在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再明确提及。
2. 一书四方案是否取消:
- 未完全取消:尽管新法规中未再明确提及“一书四方案”,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文件已经完全取消。在土地征收的实际操作中,一书四方案的部分内容可能仍然被需要,只是不再以“一书四方案”这一整体形式出现。
- 未来趋势:根据当前法规的修改趋势,随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正式废止,一书四方案或许才会随之真正谢幕。这一过程需要时间和进一步的法规明确。
3. 一书四方案的公开与申请:
- 公开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书四方案已被纳入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这意味着,在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后,一书四方案应主动公开。
- 申请途径:若一书四方案尚未进入确定的实施阶段,仍属于过程性信息,则一般不公开。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依规申请公开。
一书四方案并未完全取消,但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已发生显著变化。随着土地征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一书四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可能会继续调整。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自然资源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基础。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规定,包括入市条件、程序、合同内容等,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入市条件与程序
1. 入市条件:
- 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被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 土地需已完成依法登记,确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 入市程序:
- 前期准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环保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民主决策: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 公开交易:通过土地交易市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签订书面合同。
-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支付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使用权。
三、收益分配与监管
- 收益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具体分配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监管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入市过程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同时,建立保障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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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一书四方案 已经取消了吗,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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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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