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划拨决定书的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法规。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提交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等在内的相关材料,以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 审查与颁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规划条件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划拨决定书的办理流程1. 划拨申请:建设单位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划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审批。
2. 材料审查:政府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用地需求等。
3. 缴纳费用:依法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如土地划拨费等,需由建设单位按时缴纳。
4. 划拨决定:政府部门审查通过后,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决定,并颁发划拨决定书。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遵守的规定,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列出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其中包括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前需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建设单位在取得相关文件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划拨决定书的办理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国有出让的通俗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定义与性质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性质:国有土地出让是一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使用者获得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但需要向国家支付出让金。
2)出让程序与方式1. 出让程序:
- 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九条)。
- 地块、用途、年限等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2. 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第十三条),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出让年限与用途1. 出让年限: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也有所不同,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等(第十二条)。
2.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需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调整出让金(第十八条)。
4)权利与义务1. 土地使用者权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土地使用者应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2. 土地使用者义务: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否则可能面临纠正、警告、罚款乃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七条)。
国有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一种行为,涉及明确的出让程序、方式、年限和用途规定,以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制度既解决了城市基础建设和市政发展的资金问题,也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国有出让的通俗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定义与性质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 性质:国有土地出让是一种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使用者获得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但需要向国家支付出让金。
2)出让程序与方式1. 出让程序:
- 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九条)。
- 地块、用途、年限等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2. 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第十三条),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出让年限与用途1. 出让年限: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也有所不同,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等(第十二条)。
2.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需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调整出让金(第十八条)。
4)权利与义务1. 土地使用者权利: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土地使用者应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
2. 土地使用者义务: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否则可能面临纠正、警告、罚款乃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七条)。
国有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让与土地使用者的一种行为,涉及明确的出让程序、方式、年限和用途规定,以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制度既解决了城市基础建设和市政发展的资金问题,也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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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出让的通俗理解,国有出让的通俗理解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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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