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民法典中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归属、征收补偿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所有权归属
1. 合法建造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合法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如房屋,自建造完成时起,建造人即取得其所有权。
2. 土地承包经营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作物,如庄稼、树木等,享有所有权。这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物权权益。
3. 交易行为取得:通过买卖、赠与等交易行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受让人可取得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例如,购买房屋并完成过户登记后,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征收补偿
1. 征收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补偿内容:补偿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费用应足额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若附着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且承包经营权已流转,则补偿费的归属需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确定。
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1. 添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这适用于地上附着物因添附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 紧急征用: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使用后应返还,若毁损、灭失则应给予补偿。这同样适用于地上附着物的紧急征用情况。
style":""}关于民法典中地上附属物的规定,主要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征收补偿等方面。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无论是房屋还是其附属设施,如电梯、屋顶、外墙等,其维修资金都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 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这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并保障了业主的共同利益。
3.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以增加透明度,防止资金被滥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范围。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提供了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满足了不同的建设需求。
3)征收补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给予等价的补偿。这确保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民法典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规定主要涉及维修资金、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征收补偿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范围和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
地上附着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可以从相关法条中推导出其含义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1)地上附着物的含义地上附着物,通常指的是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些物体由于附着在土地上,与土地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在民法典中,虽然未直接提及地上附着物的概念,但通过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规定,可以间接了解到地上附着物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
2)民法典中关于地上附着物的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表明,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过程中是具有补偿价值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这进一步说明了附着于建筑物上的设施(即附属设施,可视为地上附着物的一种)的权属和管理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规则。这些规定间接涉及了地上附着物(如厂房等建筑物)在物权变动时的法律效果。
3)地上附着物的法律管理原则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导出,地上附着物的法律管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地上附着物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其权属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在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 地上附着物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4. 在地上附着物发生物权变动时(如转让、抵押等),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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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地上附属物的规定,民法典对地上附着物的解释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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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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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补偿决定是政府单方定价,也是最该起诉的靶子:60日内可复议、6个月内可起诉,逾期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查评估、面积与程序链三处。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可在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拆违程序即合法化;先核三件事:谁发的、认定事实对不对、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
不建议肢体阻拦,正确做法是全程录像取证;暴力抗拆可能被以阻碍执行公务拘留甚至涉刑,稳妥姿势是“人先撤、证留下、事再算”。
合法的强制拆除只有一条路径:政府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依法执行,行政机关自己动手拆房违法;核三个有没有:补偿决定、期限届满、法院裁定。
按顺序做三件事:一周内固定现场与权属证据、一个月内通过信息公开查清实施主体、在60日复议期或6个月起诉期内启动程序。
报警的真正价值是留下带时间的官方记录,用以证明强拆时间与实施主体;接警后不出警、不处理的不作为,本身可以复议、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