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农村危房不拆除是否可以强拆,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农村危房在拆除的时候必须经过本人同意才可以进行拆除;如果强拆属于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本身就是违规、违法的危房,那么根据有关规定是可以强拆的。
1)农村危房不可以直接强拆的情况一般来说,农村危房不可以直接强拆,而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首先,相关行政机关会作出处罚决定,要求房主自行拆除。如果房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会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之后才会由相关部门进行强拆。这一过程中,必须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强拆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拆迁许可证等必要的证件。拆迁还需要根据合法的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拆迁协议。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行为,强拆将被视为违规甚至违法。
2)农村危房可以强拆的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农村危房不可以强拆,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危房本身就是违规或违法的建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强拆的。具体来说: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3)危房拆除与修复的考虑因素在处理农村危房时,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危房的等级和具体情况会影响处理决策。如果危房达到一级标准,即整体建筑非常危险,那么需要进行拆除。但如果只是部分出现危险,可能只需要进行局部修复而无需整体拆除。其次,对于可以修复的危房,应优先考虑修复而非直接拆除,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农村危房不拆除是否可以强拆取决于具体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强拆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危房本身存在违法行为或达到特定危险等级,则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拆。
目前尚未有统一法规明确列举所有出台原拆原建政策的省份,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以下是对原拆原建政策在不同场景下的解读及部分地区实践情况的概述:
一、农村房屋原拆原建政策
1. 政策背景:为规范农村房屋拆迁和再建设行为,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政府制定了农村房子原拆原建政策。
2. 申请条件:包括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权属清晰无纠纷、符合乡村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等。
3. 实践情况:多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具体细则,如浙江省、江苏省等,对农村房屋原拆原建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建设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老旧小区原拆原建政策
1.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老旧小区原拆原建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 实施条件:包括建筑状况与配套设施严重老化、居民意愿强烈、政府主导等。
3. 实践情况:如上海市、北京市等大城市,针对老旧小区原拆原建,出台了具体政策,包括规划指标、资金支持、审批流程简化等,以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原拆原建。
关于拆迁重建批地基时女儿是否有份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1)宅基地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宅基地的分配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在拆迁重建批地基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户是否已经拥有宅基地。
2)女儿户口状态的影响1. 户口未迁出:如果女儿的户口仍然在本村,且该户未拥有其他宅基地,那么在拆迁重建批地基时,女儿作为该户的一员,是有权参与宅基地的分配的。
2. 户口已迁出:如果女儿的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那么她就不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在拆迁重建批地基时,她通常无权参与分配。但是,如果她在夫家未取得宅基地,且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她可能仍保留在娘家的宅基地份额。
3)女儿在娘家的生产、生活状况除了户口状态外,女儿在娘家的生产、生活状况也会影响她是否有权参与宅基地的分配。如果女儿虽然户口未迁出,但已经长期不在娘家生产、生活,那么她在拆迁重建批地基时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相反,如果女儿一直在娘家生产、生活,且户口未迁出,那么她有权参与宅基地的分配。
4)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需要遵循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虽然这主要针对的是承包地,但也可以类比到宅基地的分配上,即妇女在娘家未取得宅基地的,在夫家也未取得宅基地的,娘家不得收回其原有的宅基地份额(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保留)。
拆迁重建批地基时女儿是否有份,取决于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宅基地的分配原则、女儿的户口状态、女儿在娘家的生产、生活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咨询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答案。
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户籍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认定的详细分析:
1)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里的“一户”是宅基地分配的基本单位。
2. “一户”的认定原则:通常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这一原则确保了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1. 家庭成员范围:在“一户”的框架下,共有家庭成员通常包括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他们共同享有该户所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还与是否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这意味着,只有具备这一资格的家庭成员才能被认定为宅基地的共有成员。
3)特殊情况下的认定1. 分户需求: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缺少宅基地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分配新的宅基地。在此情况下,新分户的家庭成员将不再作为原户的共有成员。
2. 外来人口落户: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被纳入宅基地分配考虑范围,成为新的共有家庭成员。
4)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一户”,因此不能单独申请宅基地。
2.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申请。
3. 出卖或出租村内住房的,视为放弃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员的认定主要基于户籍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受分户需求、外来人口落户以及特定限制条件的影响。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结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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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目前哪些省份出台了原拆原建政策,我有一儿一女 女儿已经出嫁 但是户口还在本口 拆迁重建批地基时 有没有我女儿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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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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