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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民法典关于农村村民股权的规定
结论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直接针对农村村民股权作出具体规定。农村村民股权的相关问题,更多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来处理。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合同订立与履行、物权变动等基础法律规定,对农村村民股权的继承、转让等行为仍具有指导意义。
1)农村村民股权的性质与归属1. 股权性质:
- 农村村民股权,通常指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企业中持有的股份。这些股份代表了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管理参与权。
- 股权作为村民的合法财产,受民法典保护,村民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参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2. 股权归属:
- 农村村民股权的归属,依据村民的出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确定。一旦股权确立,除非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否则不得随意剥夺或变更。
2)农村村民股权的继承1. 继承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股权。
- 因此,农村村民死亡后,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应作为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和方式继承。
2. 继承限制:
- 虽然股权可以继承,但具体继承方式可能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相关企业管理规定的限制。
- 例如,某些集体经济组织可能规定,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继承,或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继承。
3)农村村民股权的转让1. 转让原则:
- 股权转让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基本规定(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
- 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让条件、价格、方式等,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转让限制:
- 农村村民股权的转让可能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相关企业管理规定的限制。
- 例如,可能规定股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
- 股权转让还需遵循《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农村村民股权还可能受到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股权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转让等多个方面,具体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直接针对农村村民股权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中的遗产继承、合同订立与履行、物权变动等基础法律规定对农村村民股权的继承、转让等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处理农村村民股权问题时还需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关于农村村民股权的规定
结论前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直接针对农村村民股权作出具体规定。农村村民股权的相关问题,更多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来处理。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合同订立与履行、物权变动等基础法律规定,对农村村民股权的继承、转让等行为仍具有指导意义。
1)农村村民股权的性质与归属1. 股权性质:
- 农村村民股权,通常指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企业中持有的股份。这些股份代表了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管理参与权。
- 股权作为村民的合法财产,受民法典保护,村民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参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2. 股权归属:
- 农村村民股权的归属,依据村民的出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确定。一旦股权确立,除非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否则不得随意剥夺或变更。
2)农村村民股权的继承1. 继承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股权。
- 因此,农村村民死亡后,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应作为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和方式继承。
2. 继承限制:
- 虽然股权可以继承,但具体继承方式可能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相关企业管理规定的限制。
- 例如,某些集体经济组织可能规定,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继承,或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继承。
3)农村村民股权的转让1. 转让原则:
- 股权转让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基本规定(参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
- 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让条件、价格、方式等,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转让限制:
- 农村村民股权的转让可能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相关企业管理规定的限制。
- 例如,可能规定股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
- 股权转让还需遵循《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外,农村村民股权还可能受到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 这些规定可能涉及股权的设立、管理、收益分配、转让等多个方面,具体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直接针对农村村民股权作出具体规定,但其中的遗产继承、合同订立与履行、物权变动等基础法律规定对农村村民股权的继承、转让等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处理农村村民股权问题时还需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地方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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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民法典对农村村民股权的规定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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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