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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概述:
1)举证责任分配1. 被告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 原告初步证明责任: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但原告需对其主张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如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2)证据的种类与提交要求1.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2. 提交要求:各类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如书证应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件;视听资料需附有文字记录等。
3)证据的审查判断1. 合法性审查:审查证据收集主体、程序及形式的合法性。
2. 真实性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靠,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3. 关联性审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4. 非法证据排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证据的补充与重新鉴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发现新证据或需要对原有证据重新鉴定,当事人可申请补充证据或重新鉴定,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5)证据保全与调取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或应申请人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并非直接规定的条款,但根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原则及实践,可围绕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被告确定、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理解,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整合分析:
一、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明确的被告: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 具体诉求与事实依据: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明确请求撤销、确认违法、履行职责等,并提供初步证据支持主张。
4. 受案范围与管辖:案件需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二、被告的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 直接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若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资质能否评估价值,这个问题涉及到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范围。首先,从原则上讲,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评估价值的。
1. 资质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可评估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资质,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如果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那么它是可以被评估并作为出资的。
2. 资产评估的方法
- 资产评估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资质的评估,但需要根据资质的具体特性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例如,如果资质能够带来持续的经济收益,那么收益现值法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如果资质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当前的重置成本上,那么重置成本法可能更为适用。
3. 资质评估的注意事项
- 在进行资质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资质的有效期、使用范围、转让限制等条件。这些条件可能直接影响资质的价值。同时,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评估经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资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评估价值的。但具体的评估方法和结果需要根据资质的具体特性和相关条件来确定。因此,在进行资质评估时,建议咨询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评估结果和法律意见。
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工期与合同工期不符的处理方式
在招投标项目中,招标公告工期与合同工期不符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这种不符可能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编制时的疏忽、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调整,或是双方对工期理解上的差异。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及双方权益的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合同效力与工期约定
1. 合同优先原则:
-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招标公告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期为准。合同中的工期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作为项目执行的主要依据。
2. 审查合同条款:
- 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等。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无歧义。
二、分情况处理工期不符问题
1. 招标活动尚未结束,合同尚未签订:
- 及时沟通并更正:若在合同签订前发现招标公告中的工期与合同谈判中的工期不一致,应立即与招标人沟通,说明情况,并就更正工期达成一致意见。
- 发布更正公告:招标人需发布更正公告,明确说明原招标公告中的错误内容及正确的工期,并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及时收到更正信息。
- 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如需):为给潜在投标人足够的时间调整投标文件,应合理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来修改合同工期。变更协议需明确变更原因、原工期、变更后的工期等内容。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变更不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如一方因变更遭受损失,另一方应给予合理补偿。
- 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就工期更正达成共识后,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原错误表述及更正后的具体工期,并由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3. 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
- 评估影响并协商解决方案:分析工期不符对项目进度、成本等方面的影响,并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如需调整工期,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工期及相应的责任分担。
- 依据合同条款处理:若合同中已约定工期变更的处理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无法就工期变更协商一致,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变更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工期不符是错误或合理变更,且变更不会对对方造成不合理损害。
三、法律依据与救济途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处理招标公告工期与合同工期不符的问题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明确正确的工期。
- 救济途径: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四、注意事项
- 保持沟通:在处理工期不符问题的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误解和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 遵循诚信原则:在协商和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尊重对方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或争议无法解决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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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理解与适用,资质能不能评估价值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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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