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宅基地拆迁纠纷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一、主张拆迁补偿或安置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在宅基地拆迁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拆迁补偿或安置,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们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前的房屋照片或视频等。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其宅基地和房屋的存在、面积、结构以及拆迁前的状态等。
二、主张拆迁行为违法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认为拆迁行为违法,例如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那么这一方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们需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如拆迁决定书、补偿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等,来证明拆迁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倒置。例如,如果拆迁方主张被拆迁方的房屋存在违法建筑或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等情况,而被拆迁方否认这些指控,那么拆迁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指控的事实成立。
总的来说,宅基地拆迁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不同的主张会对应不同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处理宅基地拆迁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主张,并尽可能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宅基地非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权属争议,所需要的证据就是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者是乡镇以上的级别,以及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一些职能部门颁发的文件,或者是经过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作为自家宅基地是合法的证明。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村里开的证明是不管用的,因为村组织没有审批的权限,但是如果手上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一、发生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政府解决,只有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是在宅基地使用上如权属或面积及四至的争议,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就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概会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在发生使用权争议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如果是个人之间的,一定要向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提起处理或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第三,若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予受理或不予做出书面的处理决定,或对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而一旦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五,在提起土地权属确认申请及确认的过程中,应委托精于土地管理法及房产法律、行政诉讼领域的律师代理,便于全面综合的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
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
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宅基地引起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宅基地引起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宅基地非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权属争议,所需要的证据就是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者是乡镇以上的级别,以及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一些职能部门颁发的文件,或者是经过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作为自家宅基地是合法的证明。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村里开的证明是不管用的,因为村组织没有审批的权限,但是如果手上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
一、发生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政府解决,只有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是在宅基地使用上如权属或面积及四至的争议,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就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一概会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在发生使用权争议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如果是个人之间的,一定要向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提起处理或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第三,若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予受理或不予做出书面的处理决定,或对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而一旦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五,在提起土地权属确认申请及确认的过程中,应委托精于土地管理法及房产法律、行政诉讼领域的律师代理,便于全面综合的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
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
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1、宅基地纠纷证据
2、如何证明宅基地侵权事实
3、强拆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什么错误?
5、农村宅基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6、村委会承诺划分宅基地的证明
7、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
8、农村宅基地纠纷证明范本
9、宅基地纠纷法院如何取证
10、宅基地拆迁纠纷官司案例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宅基地拆建,宅基地拆迁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举证责任分配 宅基地拆建,宅基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怎么起诉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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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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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