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腾退代征收,民法典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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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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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农村集体土地腾退代征收,民法典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的规定,集体土地自主腾退

一、民法典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但可以从相关条款中推导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下是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对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问题的分析:

1)集体用地的使用权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这表明,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且使用权的行使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但在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土地所有权人的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享有优先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这一条款主要针对担保物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优先权的原则。

2. 在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情形时,若存在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可能会根据权利的性质、成立时间等因素,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能因其特定的身份或权利性质而享有优先权。

3)公共利益与土地使用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表明,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2. 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或集体利益时的原则。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直接规定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但可以从相关条款中推导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二、政府和自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是平等主体吗

政府和自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属于平等主体。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这一条款明确了政府在征收土地时,需与被征收人(包括自然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体现了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平等地位。

二、平等主体的体现

1. 协商过程平等:政府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需进行充分的协商,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关键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签约。政府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接受不合理条件。

2. 权利义务对等:协议条款需公平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则需按照协议约定腾退房屋。

3. 救济途径平等:若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政府同样需接受法律监督。

三、实践中平等性的保障

为确保政府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的平等地位,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公开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防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强化司法监督,对显失公平的协议进行撤销或变更等。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

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

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四、关于移民搬迁的政策

关于移民搬迁的政策,主要涉及农村地区以及城市中的城中村。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

1)农村移民搬迁政策

1. 搬迁对象及补偿方式

- 五保特困异地搬迁房:针对五保户,60岁后由民政部门安排到敬老院居住,面积约20-25平方,个人无需出资,仅有居住权。

- 交钥匙工程的异地搬迁房:面向低保户及特别困难家庭,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同样个人无需出资,仅有居住权。

- 一般贫困户的集中安置房:具有产权,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但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20年)不能出售。领取钥匙时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人均交费2500元(全家不超过10000元),并在领取新房钥匙后腾退旧房。

2. 征收补偿标准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2)城中村搬迁政策

城中村的房屋搬迁,根据房屋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依据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则参照该条例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安置补偿。城中村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移民搬迁政策根据搬迁对象的不同,提供了多种补偿和安置方式,以确保搬迁居民的居住权利和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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