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在市高院关于承租人与同住人如何分配的问题中,主要涉及公房动迁时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权益分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承租人与同住人的认定
1. 承租人: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公民。
2. 同住人: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也被视为同住人,如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人,即使未满一年;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人;以及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租房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人等。
二、分配原则
1. 协商优先:在公房动迁中,应首先尊重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意愿,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各自的份额。这是解决动迁款分配问题的首选方式。
2. 平均分配为基础:如果协商不成,一般应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即承租人和所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应平等地享有动迁款的分配权。
3. 考虑贡献因素: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考虑承租人和同住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或长期承担主要维修责任的,可以适当多分;而长期未居住或未尽到照顾义务的同住人,则可能少分或不分。
4. 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对于老年同住人、残疾人等缺乏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体,应适当予以多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具体分配方法
1. 确定动迁款总额:首先,需要根据动迁协议确定动迁款的总额,作为分配的基础。
2. 列出同住人名单:明确符合同住人条件的所有人员名单,确保无遗漏。
3. 计算人均份额:将动迁款总额除以同住人人数(包括承租人),得出人均应得份额。
4. 协商调整:在人均份额的基础上,根据贡献因素和特殊情况进行协商调整,确定每个人的最终分配金额。这一步骤需要充分考虑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实际情况和诉求。
5. 签订分配协议:达成分配协议后,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
四、法律依据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公房动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定明确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分配原则以及具体分配方法,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
五、注意事项
1.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于动迁款分配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建议在处理过程中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保留相关证据:在处理动迁款分配问题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租赁合同、户口本、居住证明、维修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市高院关于承租人与同住人如何分配的问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分配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在处理过程中,应关注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并注重与同住人的沟通与协商。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承租权的变更,而非产权的继承。因为公房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其产权归属于国家或单位,并非承租人的个人私有财产。
1)公房承租权不可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的承租权并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范围,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权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留给子女或其他亲属。
2)承租权变更规则虽然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是为了保障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经营人的居住权或经营权不受影响。
如果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该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租赁合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继续出租。
3)法律依据以上观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七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死亡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则定义了遗产的范围,并排除了公房承租权等不可继承的财产。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实际上是承租权的变更问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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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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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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