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农村拆迁,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留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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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农村拆迁,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留地的规定,2020新昌拆迁第一期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留地的规定

自留地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与补偿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

1. 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分配给农户长期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 使用权保障:虽然所有权归集体,但农民对自留地享有长期且稳定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可以在自留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留地的使用与流转

1. 使用用途:自留地主要用于农户的家庭副业生产,如种植蔬菜、水果等,以满足自家生活所需。严禁将自留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房、挖沙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2. 流转规定:自留地的流转需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三、自留地的征收与补偿

1. 征收原则:因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自留地时,应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补偿。

2. 补偿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二、村干部十类违规行为

村干部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村民利益,破坏农村社会稳定,以下列举十类常见的违规行为:

1)贪污受贿行为

1. 贪污公款: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资金或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如扶贫资金、土地征收补偿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2. 受贿索贿: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等事项中,接受或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2)挪用资金行为

村干部将公款挪作私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3)滥用职权行为

1. 违规发包集体资源: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将村集体的土地、山林等资源发包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 违规干预基层选举: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侵犯村民权益行为

1. 侵犯财产权:随意处置村民个人合法财产,或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不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侵犯人身权利:对村民进行殴打、非法拘禁等侵害村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5)破坏选举行为

在村庄选举过程中,以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公正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至十、其他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环境保护法规、财务公开规定、村务管理程序以及涉黑涉恶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会损害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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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干部十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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