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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搬迁的政策,主要聚焦于农村宅基地的调整与搬迁补偿,旨在保障农民权益并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保障农民合理宅基地需求与权益1. 新增指标倾斜:文件强调合理安排新增宅基地用地指标,特别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倾斜,确保农民居住权益。
2. 维护农户资格权:严格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剥夺或侵占。
3. 多种方式保障户有所居:除了传统分配宅基地建房外,鼓励村集体盘活闲置房屋,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农户居住需求。
2)规范与加强宅基地管理1. 严格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保建房合规。
2. “三到场”制度: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丈量批放到场、建成核查验收到场的制度,防止违规建房。
3. 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防止宅基地被滥用或非法转让,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3)搬迁补偿标准与方式1. 补偿标准制定:虽然中央一号文件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但强调补偿应公平合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补偿方式多样: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等,确保搬迁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3. 其他补偿费用:如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围绕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展开,整治重点及政策如下:
1)整治背景与目标- 背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 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排并分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问题。
2)整治重点与措施1. 遏制新增行为
- 出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八不准”具体内容,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
- 除“八不准”外,其他乱占耕地行为也将依法打击,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 全面摸排历史问题
- 摸排范围:全国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重点聚焦住宅类房屋。
- 摸排内容: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建设时间、使用情况等,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特定情况处理:部分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不纳入摸排范围,但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却占用基本农田的房屋仍需纳入。
3. 分步分类整治
- 根据摸排结果,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分类处置,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 对符合规划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房屋,依法依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房屋,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3)政策保障与监督- 政策保障:摸排期间,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需按法规进行,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监督机制:摸排结果需公示并由群众监督,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如实申报房屋信息。阻挠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将受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公正透明。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针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以下处理意见:
1)确权登记是基础-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宅基地和房屋,应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后续处理工作的前提。确权过程中,需考虑宅基地的历史沿革、使用现状及当地风俗习惯,确保结果准确公正。
2)分类处理是关键1. 合法合规的宅基地:符合规划、未超占面积且权属清晰的,直接确权登记。
2. 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和政策规定分类处理。如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占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后超占的,需补办手续后对标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占部分注明。
3. 违规建设的宅基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整改。但考虑历史因素和实际情况,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可补办审批手续后确权登记。
4. 存在争议的宅基地: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无法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裁决。
5. 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合法继承房屋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历史原因导致的非集体成员建房,根据政策规定处理。
6. “一户多宅”问题:合法情形的“一户多宅”,如继承、合法流转造成的,可确权登记;违法情形的,依法处理并引导农户退出多余宅基地。
3)保障农民权益与加强监管-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透明推进工作,及时解答疑问和关切。
- 加强宅基地管理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惩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分类解决农村宅基地遗留问题的意见,主要围绕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具体办法及监管改革等方面展开,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处理原则与目标
1. 尊重历史事实: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时,需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策环境,确保处理过程公平、公正。
2.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处理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 确权登记为基础:全面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权属清晰,为后续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具体处理办法
1. 宅基地权属不清问题:
- 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村委会联合调查,通过查阅历史档案、走访邻里等方式确定权属。
- 组织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并申请确权登记;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行政裁决或提起司法救济。
2. 超面积问题:
- 根据超面积形成的时间点,分别采取补办手续、有偿使用或拆除整改等措施。
- 家庭人口多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通过分户方式合理分配超面积部分,并办理相应审批和确权手续。
3. 未经审批建设问题:
-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未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未经审批建设房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不符合规划或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法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4. 继承引发的问题:
- 继承人无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灭失。
- 房屋灭失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交回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5. 闲置宅基地问题:
-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等产业。
- 对于长期闲置且自愿退出的农户,村集体应给予经济补偿并收回宅基地重新规划利用。
三、加强监管与推动改革
1. 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
2. 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结合农村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制度创新,更好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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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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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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