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拆迁法规最新,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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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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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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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综合解读

结论前置:国土资源部对养殖用地的新规定主要涉及用地性质、审批流程、环保要求及禁养区管理等方面,旨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一、用地性质与分类

- 设施农用地:养殖用地被明确归类为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和附属设施用地(如饲料储存、疫病防控设施)。此类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属于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因此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基本农田限制: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若涉及少量且难以避让,需补划并确保符合规划。

二、用地审批与备案

- 简化审批流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 备案程序:养殖场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并向乡镇政府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三、环保要求与禁养区管理

- 环保要求: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沼气池、化粪池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同时,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 禁养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敏感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原则上禁止养殖活动。已存在的养殖场需拆迁,相关部门将严查违规养殖行为。

二、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

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用地性质、审批流程、环保要求及禁养区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用地性质及分类管理

1. 设施农用地:养殖用地通常属于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附属设施用地(如饲料储存、疫病防控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此类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属于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2. 基本农田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若涉及少量且难以避让,需补划并确保符合规划,如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需补划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

2)用地审批与备案

1. 审批流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 备案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3)环保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 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沼气池、化粪池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 排污许可与动物防疫: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4)禁养区规定

1. 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敏感区域。

2. 管理措施:禁养区内原则上禁止养殖活动,已存在的养殖场需拆迁。相关部门将严查违规养殖行为,并强制拆除违规养殖场。

三、农村猪圈拆除补偿政策

农村猪圈拆除补偿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地方政策确定,确保补偿合法合理,保障农民权益。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按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如猪圈)的补偿。补偿费用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

2. 地方政策:各省、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明确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补偿项目及标准

1. 房屋(猪圈)价值补偿:依据猪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补偿,参考类似建筑物市场价值。

2. 搬迁费:补偿养殖户搬迁猪只、养殖设备所需费用,根据实际搬迁工作量计算。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猪圈用于商业养殖,因拆迁导致养殖活动暂停或终止,应给予补偿,金额根据养殖规模、经营效益确定。

4. 装饰装修补偿:对猪圈内部装饰装修部分进行评估补偿,如地面硬化、墙面处理等。

3)补偿程序

1. 评估机构选定: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共同选定有资质评估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时,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2. 实地勘察评估:评估机构对猪圈进行实地勘察,收集相关资料。

3. 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勘察结果和相关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出具详细评估报告。

4. 公示与复核:评估报告公示后,被拆迁方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文件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养殖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用地性质、审批流程、环保要求及禁养区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用地性质与分类

1. 设施农用地: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饲养场)和附属设施用地(如饲料储存、疫病防控设施)。此类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属于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

2. 基本农田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养殖,若涉及少量且难以避让,需补划并确保符合规划。

二、用地审批与备案

1. 审批流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 备案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三、环保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 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沼气池、化粪池等,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禁养区规定

1. 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敏感区域。

2. 管理措施:禁养区内原则上禁止养殖活动,已存在的养殖场需拆迁。相关部门将严查违规养殖行为,并强制拆除违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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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农村猪圈拆除补偿政策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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