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关于拆迁及棚户区改造契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总结如下:
1)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1. 契税减免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2. 拆迁户契税减免的具体内容:
- 拆迁户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 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
3. 拆迁户免契税的条件:
- 契税减免必须在纯货币补偿、无安置房的情况下申请。
- 拆迁协议签订的时间需在一手房办证或二手房过户申请之前。
- 产权人原拆迁房的房屋产权已注销。
2)棚户区改造契税减免政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未直接提及棚户区改造的契税减免政策,但根据该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国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各地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
3)其他注意事项1. 契税减免政策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拆迁户和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在申请契税减免前应该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政策和标准。
2. 如果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八条,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拆迁及棚户区改造的契税减免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并可能因地区而异。居民在申请契税减免时,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批。
拆迁及棚户区改造中的契税减免政策,旨在减轻被拆迁居民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析: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免征或减征契税。具体办法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备案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2)减免条件与额度1. 货币补偿购房:
- 若居民使用房屋征收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重新购置房屋,且新购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 若新购房屋价值超过补偿款,则仅对超出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 产权调换:
- 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 若新换房屋价值高于原房屋,则仅对这高出部分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3)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 准备材料:包括拆迁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或产权调换协议)、身份证明、契税纳税申报表等。
-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
- 审核与办理:税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将依法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注意事项:由于政策内容和执行标准可能随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务必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
棚户区改造与拆迁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实施目的、改造对象、补偿标准及运作模式上。
1. 实施目的:
- 棚户区改造:核心目的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特别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具有显著的民生保障和公益性质。
- 拆迁:目的更为多样化,可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也可能为了商业开发,追求经济利益。
2. 改造对象:
- 棚户区改造:主要针对城市中集中成片的棚户区,这些区域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且居住者多为低收入群体。
- 拆迁:范围更广,不仅涵盖棚户区,还包括因城市规划调整、项目建设等需要拆除的各种合法建筑,如旧商业建筑、工厂等。
3. 补偿标准:
- 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倾向于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补偿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外,还可能包括优惠政策,如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搬迁奖励等。
- 拆迁:补偿标准则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商业拆迁的补偿则更多通过协商确定,可能会参考市场行情。
4. 运作模式:
- 棚户区改造:通常由政府主导,政府会制定详细的改造计划和政策,并承担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管等重要职责。
- 拆迁:运作模式较为多样,公共利益拆迁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商业拆迁则由开发企业作为主体,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进行拆迁,但整个过程也需在政府监管下依法进行。
棚户区改造房在拆迁部分确实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增值税免税政策
1. 被拆迁人补偿款免税:根据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
2. 特殊情况视同销售: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安置房,并无偿转让给原居民,此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但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包括整个房产被征用或收回的情况,也适用于部分房产被征用或收回后剩余部分的处置。
2. 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免税: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并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情况,同样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这一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对搬迁行为的支持和鼓励。
三、免税政策的申请与审核
为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征用或收回房地产的文件、补偿协议等。这些文件是税务部门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申报和审核时,应确保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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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及棚户区改造减免契税政策,棚户区改造和拆迁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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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