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设施农用地的分类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2)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规定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准将耕地“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3)其他相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设施农用地的最新规定旨在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最新规定,主要涵盖了定义、范围、使用原则、规模控制、申请与管理流程等多个方面。
1. 定义与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涵盖作物生产及其服务设施,如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则包括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2. 使用原则:设施农业用地需遵循农地农用原则,防止非农化。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若破坏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缴纳复垦费及罚款等处罚。
3. 规模控制与申请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申请流程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4. 其他规定: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场所等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同时,鼓励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用地2023年的最新规定,主要涵盖了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使用原则、规模控制、申请与管理流程等方面。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两大类,后者涵盖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但不包含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若被非农建设占用,则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三、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控制
1.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
2. 看护房需满足单层且不超过15平方米的规定,养殖设施则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规划、安全和防疫要求。
四、设施农用地的申请与管理流程
1. 申请流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2. 管理职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国家、省级部门则负责技术监管。
设施农用地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审批后,可以变更为建设用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变更条件与审批程序
1. 规划符合性:设施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若不符合,需先调整相关规划,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2. 审批权限: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审批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审查材料、现场勘查、公示、批准等步骤。用地单位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 耕地保护:占用耕地的,需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 生态保护:转用过程需遵守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
- 费用缴纳:用地单位还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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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最新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设施农用地2023最新规定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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