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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主要规定了榆林市榆阳区2021年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以下是对该文件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解读:
1)征地补偿标准分类1. 耕地(含园地)补偿:根据土地类别,补偿标准有所差异。一类地补偿7.5万元/亩,二类地补偿6.9万元/亩,三类地补偿5.4万元/亩。
2. 林地、牧草地补偿:同样按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地补偿3.75万元/亩,二类地补偿3.45万元/亩,三类地补偿2.7万元/亩。
3.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补偿标准也依据土地类别。一类地补偿7.5万元/亩,二类地补偿5.25万元/亩,三类地补偿2.25万元/亩。特别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本区域一类地标准的80%执行,即6万元/亩。
2)其他补偿费用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补偿,确保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2. 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20%获得奖励。
3)补偿标准获取途径1. 政府官方网站:可访问榆阳区人民政府或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阳分局的官方网站,查找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
2. 政府公告:关注被征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显著位置的征地公告,获取具体征地范围和补偿标准信息。
3. 咨询相关部门:直接联系榆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前往榆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获取最新补偿标准和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认申请资格与规划条件
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无其他宅基地。
2. 规划符合性:拟转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含村庄、集镇规划区),且符合生态保护要求。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禁止转用,确需占用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并落实“占补平衡”。
二、申请与初审阶段
1. 提交申请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包含申请人信息、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及面积等,并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
2. 村级审查与公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申请,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交村级组织审查材料真实性及相邻权利人意见,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
三、审核与审批阶段
1. 乡镇政府联审: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审查,核实材料真实性及拟用地合理性,并组织现场勘查,确认地块位置、面积及周边环境。
2.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 规划范围内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 规划范围外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县级政府备案与发证: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审批通过后,由县级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后续建设与登记
1. 放样与动工:国土资源所协同乡镇政府人员到实地放样,划定建设范围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建设。
2. 验收与登记:房屋竣工后需验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
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申请宅基地的人必须是农村户口居民,且名下没有宅基地。
3.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有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如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或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申请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申请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等待村委会审核。
2. 村委会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查,确认是否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
4. 审核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会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请注意,如果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同时,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在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归属因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权
1. 一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 涉及农用地转用:若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及农用地类型(如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同,可能由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准权
1. 出让、出租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和出租,首先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程序。
2. 具体使用审批: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使用项目的审批权归属,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其使用(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通常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可能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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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流程,户口在农村的居民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
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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