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终身判决不服的抗诉书撰写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抗诉请求与理由:
在抗诉书的开头部分,清晰表明对终身判决不服的立场,并提出具体的抗诉请求。
阐述不服终身判决的理由,可以包括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方面,确保理由充分且合法。
详细阐述案件事实与证据:
在抗诉书中重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案发经过、相关证据等,以便审查机关全面了解案情。
着重指出原审判决中事实认定或证据采纳上存在的问题,如关键证据被忽视或误判等,以支持抗诉理由。
法律依据的引用与论证: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时的抗诉权利。
论证原审判决与法律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及为何应予以抗诉,增强抗诉书的法律说服力。
格式规范与语言准确:
抗诉书应按照正式的法律文书格式撰写,包括标题、正文、结论等部分。
使用准确、严谨的法律语言,避免使用情绪化或夸张的措辞,确保文书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签名与日期:
在抗诉书的末尾签上抗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注明提交抗诉书的日期。
综上所述,撰写终身判决不服的抗诉书时,应明确抗诉请求与理由,详细阐述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引用法律依据进行论证,同时注意文书的格式规范和语言准确性。这样不仅能提升抗诉书的质量,也能更好地维护抗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抗诉书怎么写?
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抗诉书的书写要先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信息、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等等;《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人:
(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
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
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110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
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
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
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
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
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
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
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
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此致
xxxxx院
申请人:
二O年月日
若是被告对于一审的审理结果不符,是可以提出抗诉的请求的,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抗诉请求,都会被受理。
只有那么一审确实存在流程或者是其他的什么问题时,其提出的抗诉请求,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才会受理。
法律主观:
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民事诉讼再审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审查申请和再审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和调解书执行中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抗诉书怎么写?
被害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抗诉书的书写要先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信息、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等等;《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人:
(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
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
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110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
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
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
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
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
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
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
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
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此致
xxxxx院
申请人:
二O年月日
若是被告对于一审的审理结果不符,是可以提出抗诉的请求的,但是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抗诉请求,都会被受理。
只有那么一审确实存在流程或者是其他的什么问题时,其提出的抗诉请求,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才会受理。
法律分析:
不服一审判决如何上诉。
需要写好上诉状,递交原审法官,凭上诉须知到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再通知一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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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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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