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因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而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对外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事的,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行为,都不能使该法人灭失,更不能因此而豁免其原应承担的责任。用一个通俗的比喻来说,这就好比一个人改了名字之后,他还是他,依旧要为他做过的一切负责。法人也是一样,例如其变更名称后,新的法人当然要承受原单位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承受与原单位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发生以上变化,由变更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什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企业发生以上变化,由变更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哪些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法院要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要件充分考察。
本案中,股权转让给新的合作方属于商业运作,体现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非当事人无法预见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重大变化,故用人单位以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企业发生以上变化,由变更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分析:
这里的“客观情况”应该指不可抗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的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动荡等非企业自身能力所能抗拒的情形。
当这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下调工资等合同约定。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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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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