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郑州一家具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郑州# 202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郑州博某家具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郑州博某家具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郑州博某家具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2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5份,金额247.86万元,税额32.2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份,金额247.8万元,税额32.2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郑州博某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郑州博某家具有限公司既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那么,其虚开税额如何确定?是两个相加,还是以其中一个来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9)豫刑终450号】中,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缴税的义务,应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其犯罪数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8)豫刑终479号】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票,也有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票,在计算孙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虚开的进项或者销项中数额较大的部分认定为其犯罪数额。” 因此,在确定郑州博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虚开税额时,仅以虚开的进项和销项中数额较大的部分认定为犯罪数额,也即以税额32.22万元为犯罪数额。 对于这个数额,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郑金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1.3.简要案情:郑州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业务员杜某某为少交税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1296927.36元,税额220477.64元,价税合计151740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挽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新密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2.3.简要案情:宋某甲通过他人介绍,帮其所在的郑州A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从两家公司虚开29张,发票价税合计3140640元,其中税额441296.9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豫0191刑初58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河南A医药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204.518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退回部分税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过社区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应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开具超出经营范围,有虚开嫌疑。
税务机关不会介入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只要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相符,就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如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变更工商登记。
2、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符有以下的后果:
1、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登记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并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一般性经营项目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
而对于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在登记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外,其他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相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公司超一般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因超经营范围而无效的风险,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涉及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而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该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3、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公司超出一般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将不再面临受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但未经许可从事需要经过审批的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法律分析: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
实务中,企业在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时,通常会产生一个疑问,“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或者有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诸如此类的顾忌让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投鼠忌器。
为此,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一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处理是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一、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符有以下的后果:
1、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登记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并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一般性经营项目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
而对于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在登记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外,其他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相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公司超一般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因超经营范围而无效的风险,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涉及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而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该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3、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公司超出一般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将不再面临受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但未经许可从事需要经过审批的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开具超出经营范围,有虚开嫌疑。
税务机关不会介入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只要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相符,就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如经常发生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变更工商登记。
2、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符有以下的后果:
1、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登记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并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一般性经营项目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
而对于许可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在登记时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外,其他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登记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前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超越公司经营范围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相关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公司超一般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因超经营范围而无效的风险,但是如果签订的合同涉及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而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该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3、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的法律风险公司超出一般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将不再面临受工商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但未经许可从事需要经过审批的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按照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这是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一。
营业执照不可以借别人的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借营业执照,违反规定出借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所需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
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
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涉及前置审批行业需提供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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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郑州拆迁家具处理结果公示,开票不符合经营范围后果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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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