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拆迁房产补偿政策最新,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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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及登记流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定义与法律依据

-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明确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并颁发权属证书。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确权流程

1. 申报:宅基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实地调查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等情况,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审批与登记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专用章,完成登记注册。

5. 颁发证书: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确权。

3)不予确权的情形

-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处理结束。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 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拆迁或征收宅基地。

- 存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引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并登记在册,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详细指引: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确权登记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确权登记。

2. 一户一宅:确保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符合面积标准。

3. 权属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确权登记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 申请人需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

-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调查与测量

- 由专业测绘队伍对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并通知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场指界。

- 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宅基地宗地图,并填写地籍调查表,详细记录宅基地的相关信息。

3. 审核与公告

- 国土资源管理所对调查结果和地籍调查表进行审核,确认宅基地的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 将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提出书面意见。

- 对于提出的异议,国土资源管理所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 登记与发证

- 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 注册登记完成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四、后续管理

1. 变更登记:如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继承等情况,权利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注销登记:如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收回或灭失等情况,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通过上述程序,可以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也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建设用地红线图由哪个部门出具

建设用地红线图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建设用地红线图的定义与作用: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城乡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和边界,是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该图对于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2. 出具部门与职责: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建设用地红线图的出具。这些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并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活动的依据。

3.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时,需遵循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红线图时,还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和边界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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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217号文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规定,主要聚焦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以下是对该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宅基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确权登记的目标与要求

1. 目标: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登记数据的汇交,并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 要求:各地需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2)确权登记的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需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 符合规划: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确权登记的程序

1. 申请:由农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填写相关申报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2.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审核过程中,需进行实地调查与测量,核实宅基地的面积、边界等信息。

3. 公告:对审核通过的宅基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应及时处理并复查。

4. 登记: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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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引,建设用地红线图由哪个部门出具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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