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房产来源指的是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购买取得
1. 商品房买卖:购房者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此过程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2. 二手房买卖:购买市场上流通的存量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自建取得
1. 农村自建房: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行出资建造房屋,需符合宅基地申请和建设规定,经过审批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 城市自有土地建房:个人或单位在城市中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时,可自行建造房屋,但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
三、继承与受赠取得
1. 继承取得: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遗嘱继承则依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进行。继承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受赠取得:房主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予他人,需经过公证,双方签署赠与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生效。赠与房产在交易时可能会产生税费。
四、其他特定方式取得
1. 拆迁安置取得:因政府或开发商建设项目对居民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获得安置房产。
2. 法院判决取得:在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执行等法律程序中,法院可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判决或裁定以房抵债,相关当事人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取得房产所有权。
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分析:
1)定义与目的1. 城市旧改:主要指对城市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其目的在于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物质生活环境,通常涉及拆迁房屋并重新建筑。
2. 行政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行政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宏观目标。
2)主体与程序1. 城市旧改: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和企业,两者可能合作进行。程序上,旧改项目需要经过规划、审批、拆迁、建设等多个阶段。
2. 行政征收:主体为政府机关,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程序上,行政征收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被征收人的安置等。
3)补偿与安置1. 城市旧改:补偿方式通常以金钱补偿为主,也可能包括房屋置换等。安置方面,可能涉及被拆迁居民的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
2. 行政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行政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4)法律效果与性质1. 城市旧改: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对城市物质环境的改造和更新。
2. 行政征收:法律效果是将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收归国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征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性。
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在定义与目的、主体与程序、补偿与安置以及法律效果与性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两者虽然都涉及对城市房屋的处理,但各自的目标、程序和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居住权和租赁权在法律性质、设立方式、期限、稳定性、处分方式以及权利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法律性质1.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租赁权:属于债权,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其效力相对较弱,主要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设立方式1. 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 租赁权:主要通过租赁合同成立,无需登记。但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对此有规定。
3)期限与稳定性1. 居住权:期限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甚至可以是终身的,且无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限制。居住权更加稳定,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随意剥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2. 租赁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仍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权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基于合同产生,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况可能导致租赁权消失。
4)处分方式与权利保护1.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稳定支配权,受法律直接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对此有规定。
2. 租赁权: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转让,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租赁权受到侵害时,承租人主要通过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来获得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原文内容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物的分类: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被明确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类。不动产通常指的是土地及其上的固定物,如房屋、桥梁等,它们因其性质不能轻易移动或一旦移动会损害其价值。动产则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车辆、家具、电器等。
2. 物权客体:
-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出,如果法律规定某些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那么这些权利也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3. 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 该法条强调了法律规定在物权领域的重要性。对于哪些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及如何行使物权,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这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通过明确物的分类和物权客体的法律规定,为物权的设立、行使和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有助于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和清晰,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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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旧改和行政征收的区别,居住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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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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