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房屋终身居住权,或称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中并未直接提及,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应用。
1)居住权的设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表明,居住权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具有占有和使用住宅的权益。
2.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的特性和限制1. 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
2. 居住权有期限限制。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消灭。此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3)关于“终身居住权”的理解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未直接提及“终身居住权”或“永久居住权”,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类似的效果。即,在居住权合同中不设定具体的居住权期限,从而默示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样,只要居住权人存活,其居住权就持续有效。这并不意味着居住权可以无限期延续,它仍然受到居住权人死亡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的限制。
房屋终身居住权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解释来实现类似的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其取消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1)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第三百六十八条)。重要的是,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通常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第三百六十九条)。
2)居住权的取消条件居住权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消灭:
1. 居住权期限届满;
2. 居住权人死亡(第三百七十条)。
在居住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意味着,除非达到上述条件,否则居住权不能被单方面取消。
3)居住权的稳定性居住权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利益,因此法律赋予了它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体现在居住权一旦设立,就不能随意被撤销或取消,除非满足法定的消灭条件。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不可以随时取消,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会消灭。
居住权是可以撤销的。居住权的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居住人放弃居住权。这是居住人自愿的行为,一旦放弃,居住权即告消灭。
2. 居住权到期。居住权通常有一定的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居住权自然消灭。
还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
1. 居住人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这种情况下,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以保护自身及亲属的权益。
2. 居住人的行为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居住人的行为可能对住房造成损害或严重威胁其他居民的权益时,住房所有权人或相关权益人有权撤销其居住权。
居住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包括居住人自愿放弃、居住权到期以及居住人侵害住房所有权人权益或危及住房安全等行为。
若购买到有居住权的房子,应首先核查交易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查交易情况
1. 确认合同信息:仔细查看购房合同,确认卖家是否如实披露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物的瑕疵,包括权利瑕疵。若卖家故意隐瞒,可能构成违约。
2. 查询登记信息: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居住权的详细登记信息,包括居住权人的身份、居住权的期限、居住范围等,全面了解居住权的具体情况。
二、根据卖家披露情况采取措施
1. 若卖家未披露居住权:
- 协商:可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因购房产生的其他损失(如中介费、装修费用等),或协商降低购房价格。
- 诉讼: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或调整购房价格。在诉讼过程中,务必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2. 若卖家已披露居住权,仍选择购买:
- 尊重居住权:根据《民法典》,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在居住权期限内,应尊重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要求其搬离。
- 协商处理:与居住权人沟通协商,了解其居住需求和计划。在不影响居住权人正常居住的前提下,尝试达成共识,如约定特定时间段内对使用房屋提供便利。
- 考虑补偿或其他方式:尝试通过给予居住权人一定补偿或其他方式,让其同意放弃或变更居住权。如达成协议,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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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律条-民法典房子居住权可以去取消吗,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子 居住权可以取消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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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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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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