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模拟拆迁申请货币补贴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确定拆迁范围和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中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
被拆迁人需关注公告内容,了解补偿方案是否包括货币补贴选项,并确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条件。
二、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工作,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以确保后续补偿计算的准确性。
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确定货币补贴为补偿方式后,被拆迁人需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四、领取货币补贴
根据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拆迁人会将货币补贴存入指定银行。
被拆迁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和协议,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款存款单据,并办理后续取款手续。
五、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
在领取货币补贴后,被拆迁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工作。
搬迁完成后,需与拆迁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确保房屋权益的顺利转移。
请注意,以上流程可能因地区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1、发布模拟公告:
一般是由市、县、区为本次“拆迁”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同意后,由市、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发布公告。
2、调查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建筑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改造的意愿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同意改造人数未达标,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3、初次评估:
户数达标之后,改造居民自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由改造居民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确定。
4、方案征询:
模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多数居民觉得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居民参与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5、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拆迁”安置协议。
6、生效条件:
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户数达标,需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拆迁”补偿方案即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且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
8、征收评估:
最终评估应当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换情况,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征收评估与初次评估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
9、征收决定:
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在签约期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有啥区别?
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协议拆迁可能并不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而是由一些开发商私自进行的,存在违法的可能性,拆迁协议是协商好补偿问题后签订的协议书。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模拟拆迁的法定程序是: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作出模拟拆迁公告,调查被拆迁人意愿比例;
调查模拟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房屋信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确定房屋补偿方案,签订模拟拆迁协议;
根据模拟拆迁协议的签订比例确定是否生效,生效报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实践中,模拟拆迁主要是在确定拆迁区域之前,对居民的拆迁意愿情况做一个了解,如果绝大多数居民主动要求拆迁,那么有关部门就会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布模拟拆迁公告,收集意愿书,并展开评估程序,报于区县级政府批准。
这一情况主要是在旧城改造中针对棚户区进行的,而模拟拆迁最早是在浙江省的浦江县被采用的,随后被广泛应用,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做出模拟拆迁公告;
2.调查被拆迁人意愿比例,没有达到比例的模拟拆迁停止;
3.模拟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并且进行确认公布等程序;
4.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5.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确定房屋补偿方案;
6.签订模拟拆迁协议;
7.根据模拟拆迁协议签订的比例确定是否生效;
8.征收主管部门公布签订模拟拆迁协议的比例,达到标准的生效;
9.房屋主管部门报于征收部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内载明补偿方案及被拆迁人权利及义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10.依据征收决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11.签订补偿协议。
通过程序我们可以看出,模拟拆迁其实增强了被拆迁人的主动性,在用比例判断生效与否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拆迁的纠纷。
目前,我国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北京、上海都开展了模拟拆迁政策,但实际的情况里模拟拆迁的优势并没有想象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反而暴露出了很多弊端,有很多被拆迁人被模拟拆迁坑骗。
最常见的情况是一些地区的工作人员或者村委主任、村书记模拟拆迁等同于拆迁,抓住村民不了解不懂的弱点不告诉他们自己有不同意模拟拆迁的权利。
而且模拟协议签订往往会和正式的征地拆迁决定间隔很久,这样征收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就会有很大的差异,因为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实利益所以较容易出现纠纷。
除此之外,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也会这样那样的问题。
比如拆迁方并不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是拿签过字的模拟协议进行补偿,这时模拟就变成了幌子,模拟就是实际,有的拆迁方甚至会以此为依据进行强制拆除。
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大家面对模拟拆迁的时候不要害怕,模拟拆迁虽然不是全国统一执行的政策,也没有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模拟拆迁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不能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发布模拟公告:
一般是由市、县、区为本次“拆迁”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同意后,由市、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发布公告。
2、调查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建筑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改造的意愿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同意改造人数未达标,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3、初次评估:
户数达标之后,改造居民自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由改造居民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确定。
4、方案征询:
模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多数居民觉得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居民参与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5、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拆迁”安置协议。
6、生效条件:
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户数达标,需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拆迁”补偿方案即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且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
8、征收评估:
最终评估应当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换情况,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征收评估与初次评估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
9、征收决定:
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在签约期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有啥区别?
协议拆迁和拆迁协议是不一样的,协议拆迁可能并不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而是由一些开发商私自进行的,存在违法的可能性,拆迁协议是协商好补偿问题后签订的协议书。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发布模拟公告:
一般是由市、县、区为本次“拆迁”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同意后,由市、县、区房管部门组织发布公告。
2、调查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同时对建筑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改造的意愿和调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同意改造人数未达标,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3、初次评估:
户数达标之后,改造居民自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由改造居民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确定。
4、方案征询:
模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多数居民觉得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居民参与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5、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拆迁”安置协议。
6、生效条件:
在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户数达标,需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拆迁”补偿方案即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且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
8、征收评估:
最终评估应当视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换情况,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征收评估与初次评估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
9、征收决定:
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在签约期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征地补偿包括哪些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和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等事项公之于众。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指定的期限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权属证书和产权证明等前来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1、模拟拆迁是什么
2、模拟拆迁2018
3、模拟拆迁和正式拆迁
4、模拟拆迁啥意思
5、模拟拆迁是不是基本会拆
6、模拟拆迁终止还会拆迁吗
7、模拟拆迁到正式拆迁多久
8、模拟拆迁合法吗
9、模拟拆迁需要什么程序
10、模拟拆迁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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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模拟拆迁赔偿,模拟拆迁应该是什么程序?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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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