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拆迁政策统一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费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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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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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地方拆迁政策统一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费标准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安置费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吗?

房屋拆迁安置费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

具体来说: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这通常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的。

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一般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费。如果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实际居住,那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0;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则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为0。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然后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安置费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执行时需参照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拆迁安置费是什么

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具体如下: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到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到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到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2)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到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费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

(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2、收费单位:

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

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1、费额标准:

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

2、收费单位:

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

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

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

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五)房屋拆迁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

(六)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

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七)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八)电话迁移费:

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九)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十)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

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四)、(五)、(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本费额标准自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

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安置费补偿标准

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

1、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3、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5、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

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具体如下: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到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到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到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2)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到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拆迁有人口安置费吗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分为原地回迁安置与异地永迁安置两种情形。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时,做为拆迁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付给搬家费或临时搬迁安置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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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地方拆迁政策统一标准,拆迁户补偿安置房标准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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