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赔偿百万,北京征收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常遇到的违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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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时间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在征地拆迁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谈判专家,尤其擅长与政府谈判,能以最快速度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最大限度合法合理补偿。代理案件不光能做到尽职尽责,更能做到尽心尽力,所代理案件从未有过投诉或委托人不满意等情况。

成都拆迁赔偿百万,北京征收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常遇到的违法形式

一、北京专业拆迁律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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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二)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办,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北京市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法律流程

1、用地批准文件;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2、规划批准文件;

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拆迁实施方案;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方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4、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1)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安置房屋的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用于拆迁安置,但是在区县国土房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与计入拆迁人准备的安置用房数量:

三、北京征收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常遇到的违法形式

拆迁律师的办案秘籍你想知道吗?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欢迎大家收看我最新总结的拆迁律师办案秘籍系列课,今天讲第五课,题目是《了解集体土地征收经常遇到的违法形式》

我们前面讲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律师办案的相关内容,我们国家还有一种土地所有权性质,那就是村集体所有。

对于这两种土地性质上的房屋的征收,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征收权限和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程序略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按照原土地管理法以及现征补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只有取得了省级以上政府的征地批文后才可以实施征收补偿行为,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把征收行为以取得征地批文为时间节点,前后分为了两个阶段,之前的称为拟征收阶段,之后的称为实质征收阶段。

拟征收阶段地方政府可以先调查征收土地及房屋的面积及人口数量,组织制定补偿方案,实施与被征收人的签约工作。

但在这个阶段法律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实施拆房的权力,更没有强制拆房的权力,而事实上,为了达成既定征收事实或者强迫搬迁的目的,地方政府在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批文的情况下,便开始了实质性征收行为,比如将已签约的房屋实施拆除,使得没签约的住户生活环境遭到破坏从而被迫搬迁,如果还不搬迁,有些地方就以村民自治的名义由村委会实施所谓的帮拆。

事实上,以上行为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定,因为没有取得征地批文前,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生效,是不能根据协议拆房的,对于未签约的更是没有强制征收权力的。

当然,如果在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报请省级以上政府取得征地批文后,对于仍然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法律规定可以由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类似于国有土地房屋的强制补偿征收程序。

除了以上征收权限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外,还有个根本问题就是,很多征收项目实质上降低了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甚至导致长远生计失去保障,这是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比如我们代理的保定的城中村的拆迁,很多村民的宅基地房屋面积都在五六百平米以上,除了自住之外,剩余的房屋对外出租,形成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根据征收安置方案,却只能得到三百多平米的高层安置房,这些房屋基本上只能满足自己一大家人自住,原来出租的收益就没有了,因此很多村民是不同意的。

拆迁律师在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件时,会首先了解清楚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因为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然后综合运用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将熟练掌握的维权工具箱里优化组合,补充完善,制定周密的维权方案,当然,如果我们认为有些案件不再适合走法律程序,律师介入没有可操作空间,也会如实告知。

下一课我们将讲集体土地维权常用维权措施工具包。

如果您认为我讲的内容对您有帮助,请关注我,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来电或私信咨询。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四、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拆迁涉及金额很大,权利很多。

因此北京拆迁政策很复杂,细节很多,除了以上正文以外,还有各个区县也会有不同的政策和补偿。

尽量了解自己所在区县的政策,以此保证自己在拆迁中最大的权利,获得最大的利益。

一、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2、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合法住房面积小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的,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补助费按200元/㎡标准计算。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

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

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以200元/㎡标准计算,与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一并全额支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条具体安置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北京市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法律流程

北京市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法律流程

1、用地批准文件;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2、规划批准文件;

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拆迁实施方案;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方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4、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1)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2)安置房屋的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用于拆迁安置,但是在区县国土房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与计入拆迁人准备的安置用房数量:

六、北京集体土地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如何维权

一、哪些人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人是指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这里有必要注意的是,在现实实践中,拆迁人往往不会亲自进行拆迁,而是委托有拆迁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如何进行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具体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拆迁人;

2、拆迁人向区、县房管局递交拆迁实施方案并经批准,其中,拆迁方案中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拆迁补助办法以及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应当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4、经协议或国土局裁决后,拆迁人按照方案和协议实施拆迁及补偿安置事宜。

三、北京市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北京市如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问题,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中有相应地规定。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1、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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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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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5月12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5月12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5月12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5月12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5月12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5月12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5月12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5月1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5月1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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