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塑胶地坪拆迁的赔付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总体来说,赔付包括被征收塑胶地坪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下是具体的赔付要点:
一、被征收塑胶地坪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塑胶地坪的价值应当得到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确保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塑胶地坪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塑胶地坪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确保补偿的公正性。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塑胶地坪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金额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顺利搬迁。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的具体金额也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以保障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如果塑胶地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塑胶地坪拆迁的赔付主要包括被征收塑胶地坪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和办法根据当地政府和评估机构的规定确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的产权所有人的损失。
也就是说,赔的是所占房屋本身的价值,赔偿标准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来计算赔偿总额。
补偿形式有两种,一是以货币来赔偿,二是以房屋来赔偿,面积置换就面临着不等大的问题,会有差价之类的产生。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为:
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之和;
差价补偿的标准为:
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赔偿房屋的评估价格。
若赔偿的房屋价值高于应赔偿金额,经与被拆迁方协商一致后,由被拆迁方补齐差价。
2、临时安置费,当拆迁协议签订且赔偿到位后,拆迁方就可以动工了,但无论是赔偿房屋还是赔偿货币,被拆迁方的临时安置终究是一个问题。
目前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方可以提供统一的临时安置点,或者支付一笔安置费,包括这次期间的租房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到约定期限。
3、奖励性补偿费,这一笔金额不是强制要求的,当拆迁方有尽快施工的需求时,可以提出支付尽快搬迁奖励金,对于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人一定的奖励。
但是,这不是必须有的,被拆迁方不能因为没有拆迁奖励金就不拆迁,也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申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拆迁地基按具体要求作出赔偿。
具体规定以下: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
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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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的产权所有人的损失。
也就是说,赔的是所占房屋本身的价值,赔偿标准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来计算赔偿总额。
补偿形式有两种,一是以货币来赔偿,二是以房屋来赔偿,面积置换就面临着不等大的问题,会有差价之类的产生。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为:
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之和;
差价补偿的标准为:
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赔偿房屋的评估价格。
若赔偿的房屋价值高于应赔偿金额,经与被拆迁方协商一致后,由被拆迁方补齐差价。
2、临时安置费,当拆迁协议签订且赔偿到位后,拆迁方就可以动工了,但无论是赔偿房屋还是赔偿货币,被拆迁方的临时安置终究是一个问题。
目前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方可以提供统一的临时安置点,或者支付一笔安置费,包括这次期间的租房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到约定期限。
3、奖励性补偿费,这一笔金额不是强制要求的,当拆迁方有尽快施工的需求时,可以提出支付尽快搬迁奖励金,对于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人一定的奖励。
但是,这不是必须有的,被拆迁方不能因为没有拆迁奖励金就不拆迁,也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申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1、按照原来购买地下室的价格来补偿。
2、按照室内单价的一半或者商量确定价格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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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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