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拆迁并未全面叫停,但部分违法违规的拆迁行为已被明确禁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违法违规拆迁行为被叫停
1. 非法强拆及暴力威胁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或中断基本生活设施以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均属违法。此类行为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及人身安全,已被明确叫停。
2. 未经合法审批及公告的拆迁: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获得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在内的完整审批文件,并在确定被征收土地后出具详细公告。缺乏必要审批或未履行公告义务的拆迁行为同样违法,应被叫停。
3. 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已被禁止。
4. 超越拆迁范围的拆迁:拆迁必须严格限定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进行。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对规划范围以外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应立即叫停。
5. 无资质拆迁:承担房屋拆除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无专业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作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及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此类拆迁行为同样被禁止。
二、特定类型拆迁行为受限
1. 以“棚改”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拆迁行为:部分地方借“棚改”之名进行商业开发,背离了棚改的初衷。国家已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土地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 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村拆迁行为:农村拆迁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违背农民意愿的拆迁行为已被限制。
三、老旧小区大拆大建模式的转变
对于房龄达20年的老旧小区,过去的大拆大建模式已被叫停。住建部明确表示,从2025年起将逐步纳入改造计划,旨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而非简单拆除。
拆迁并未全面叫停,但部分违法违规的拆迁行为已被明确禁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违法违规拆迁行为被叫停
1. 非法强拆及暴力威胁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或中断基本生活设施以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均属违法。此类行为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及人身安全,已被明确叫停。
2. 未经合法审批及公告的拆迁: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获得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在内的完整审批文件,并在确定被征收土地后出具详细公告。缺乏必要审批或未履行公告义务的拆迁行为同样违法,应被叫停。
3. 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已被禁止。
4. 超越拆迁范围的拆迁:拆迁必须严格限定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进行。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对规划范围以外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应立即叫停。
5. 无资质拆迁:承担房屋拆除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无专业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作业,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及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此类拆迁行为同样被禁止。
二、特定类型拆迁行为受限
1. 以“棚改”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拆迁行为:部分地方借“棚改”之名进行商业开发,背离了棚改的初衷。国家已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土地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 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村拆迁行为:农村拆迁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违背农民意愿的拆迁行为已被限制。
三、老旧小区大拆大建模式的转变
对于房龄达20年的老旧小区,过去的大拆大建模式已被叫停。住建部明确表示,从2025年起将逐步纳入改造计划,旨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而非简单拆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拆迁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欺诈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欺诈行为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内容: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方或相关方通过欺诈手段,如虚构拆迁政策、隐瞒重要信息等,使被拆迁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被拆迁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这一条款为被拆迁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欺诈行为的侵害。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内容: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在拆迁过程中,如果第三方对拆迁方或被拆迁方进行欺诈,导致其中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且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这一条款进一步扩展了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范围,确保了被欺诈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二、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1. 民法典第五百条
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解释:在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如果拆迁方或相关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被拆迁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被拆迁方提供了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失时的索赔依据。
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当拆迁补偿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行为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拆迁方或相关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给被拆迁方;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为欺诈行为导致的财产处理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被拆迁方在发现拆迁补偿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欺诈行为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将消灭。这一条款既保证了被拆迁方有合理的时间来行使权利,也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和长时间的不确定性。
农村宅基地的“两不准、三不批、四禁止”政策,是规范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两不准
1. 不准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农户仅享有使用权。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或任何形式的变相买卖(如以合作建房名义进行交易)均被禁止。
2. 不准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农民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享有自主处分权。未经村民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流转宅基地。
3. 额外要点:不准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面积使用,农民必须遵守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占用土地。
二、三不批
1. 不符合规划的不批:宅基地审批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选址在禁止建设区域(如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申请将不予批准。
2. 申请面积超标的不批:各地有明确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部分将不被批准。
3. 已有宅基地且满足居住需求,再申请的不批: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已拥有符合规定面积且满足居住需求的宅基地的农户,再次申请将不被批准。
三、四禁止
1. 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拆迁:拆迁应基于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强制拆迁侵犯农民财产权和居住权。
2. 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回。
3.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进城落户是其自主选择权利,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条件。
4. 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农民是否搬迁退出宅基地应基于自身意愿,并在获得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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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为什么叫停拆迁,欺诈拆迁民法典条文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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