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以起诉的“红头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如果拆迁单位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许可证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拆迁建设章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文件如果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同样可以成为诉讼的对象。
二、房屋拆迁公告及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是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事宜的重要文件,如果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未依法进行公告,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补偿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和批复文件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会作出一些行政决定,如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如果这些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诉讼。
批复文件是政府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文件。如果批复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其他涉及房屋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房屋拆迁的政府信息。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政府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以起诉的“红头文件”种类繁多。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拒绝拆迁,因为政府征地程序不合法。
针对红头文件不合法的救济措施:
1.复议时一并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但是,附带性审查存在其他限制条件。
首先,只有因以该文件为依据做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要求。
其次,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只能依附于具体案件作为一个诉讼请求提出,而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案件提出。
再次,就审查范围而言,一般规章以下的文件才能附带性审查。
一、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决定及方案
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拆迁方可能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断水断电通知等等。
法律主观:
可以拒绝 拆迁 ,因为政府 征地程序 不合法。
针对红头文件不合法的救济措施:
1. 复议时一并提出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办理。
2. 诉讼 时一并提出 《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但是,附带性审查存在其他限制条件。
首先,只有因以该文件为依据做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要求。
其次,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只能依附于具体案件作为一个诉讼请求提出,而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案件提出。
再次,就审查范围而言,一般规章以下的文件才能附带性审查。
法律分析:
只要政府下发拆迁公告就可以肯定拆迁要开始了,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
其中包括:
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
拆迁公告是由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可以拒绝拆迁,因为政府征地程序不合法。
针对红头文件不合法的救济措施:
1.复议时一并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但是,附带性审查存在其他限制条件。
首先,只有因以该文件为依据做出的行政行为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要求。
其次,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只能依附于具体案件作为一个诉讼请求提出,而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案件提出。
再次,就审查范围而言,一般规章以下的文件才能附带性审查。
一、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决定及方案
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拆迁方可能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断水断电通知等等。
征收决定是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合法性依据,是一切征收活动的前提。
那么做出征收决定前,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都需要取得哪些前置性文件呢?
笔者查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发现,其中并没有关于前置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但是结合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做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性文件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文件、土地预审文件这三大类。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三: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可以看出,北京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细则中明确要求征收决定作出前需要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此只有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明确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
且立项批复是发展改革部门从经济效益、资源配置、社会效益、投入产出、环境保护等角度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他是最先需要取得的法律文件,否则其他前置行政行为也无法进行。
二、规划许可文件《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可以看出,规划许可文件也是征收决定作出前的重要前置性文件。
首先,只有取得规划许可文件才能确定征收范围,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超出实际需要进行征收并挪作他用的情况。
其次,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也需要在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后才能明确,否则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三、土地预审文件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否需要取得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呢?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看出,对于征收条例明确规定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加以证明。
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地预审文件是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重要前提,因此其也是征收决定做出前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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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赔偿红头文件,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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