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拆迁案件新规定最新,住建部关于2025城中村拆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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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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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建部关于2025城中村拆迁的规定

住建部关于2025城中村拆迁的规定主要涉及拆迁程序、补偿标准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拆迁程序规定

1. 前期规划与立项:地方政府需对城中村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土地性质、房屋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结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范围、目标等,报上级政府审批。

2. 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等,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政府组织论证、修改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最终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3. 补偿协商与签约: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等事项。

二、补偿标准规定

1. 房屋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补偿可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产权调换提供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安置房屋。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助:包括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根据房屋面积或实际搬迁情况计算,临时安置费参照当地同类地段、同等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存在合法经营活动的房屋,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4. 奖励性补偿: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拆迁方可能设置奖励措施,如按时签约奖、提前搬迁奖等。

三、权益保障规定

1. 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参与权: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需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得到保障。

2. 确保补偿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3. 提供法律救济途径: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如何确认强拆案件的被告新规

在强拆案件中,确定被告的原则主要基于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一般来说,被告应是执行强拆的具体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情况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即为被告。

2)强拆执行主体的判断

1. 在实际操作中,强拆行为往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因此,在确认被告时,需要查明实际执行强拆的行政机关。

2. 如果强拆行为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那么所有参与的行政机关都应被列为被告。

3)特殊情况的考虑

1. 如果强拆行为涉及委托关系,即一个行政机关委托另一个机关或组织实施强拆,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应被视为被告。

2. 在某些情况下,强拆行为可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应被视为被告。

确认强拆案件的被告需要具体分析强拆行为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委托关系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确定被告后,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法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起诉期限规定

最高法关于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起诉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对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及起诉期限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1)起诉期限的确定

1. 一般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强制拆除案件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例如,若行政机关在2024年1月1日对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且被拆迁人当场知晓,则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截止至2024年7月1日(不考虑节假日等特殊情况)。

2. 特殊规定: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相符,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行政相对人错过起诉期限。

2)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这意味着,即使行政相对人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拆除主体,其起诉期限也不应开始计算。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既知道拆除行为又知道拆除主体时,起诉期限才开始计算。

3)被告的确定

在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定也是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起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止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但在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可能会延长或中止。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中止诉讼的,也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对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及起诉期限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法关于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起诉期限的规定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的确定原则以及起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止情形。

四、拆迁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拆迁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拆迁遗留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拆迁遗留问题可能涉及房屋产权、补偿安置、拆迁程序等多个方面。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性质和范围,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依法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处理拆迁遗留问题时,应当参照这些规定,确保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3)采取具体措施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1. 对于房屋产权问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存在产权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对于补偿安置问题,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3. 对于拆迁程序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加强沟通与协调,预防新的拆迁遗留问题产生

在处理拆迁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被拆迁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还应当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拆迁政策和程序,预防新的拆迁遗留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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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律临头条-关于如何确认强拆案件的被告新规,最高法强制拆除案件被告起诉期限规定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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