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拆迁土地赔偿方案,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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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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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海门拆迁土地赔偿方案,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法律问题

一、【拆迁律师】与你有关!未成年人可以获得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款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有农民朋友们咨询外嫁女、上门女婿、未成年人等群体是否可以分配补偿款?可见,大家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对象不甚了解,那么今天京平律师带您详细了解一下村集体中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对象

首先,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前提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未成年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n\n\n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从概念上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一种身份权、成员权,具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该权利表现为获取征地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其中原始取得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出生,所以如果未成年人在该村集体出生,并且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该名未成年人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从立法层面上来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国家尚无统一标准,但是部分省市出台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供参考。如江苏省海门市政府 2013 年出台《海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到户口在本村并且居住在本村与因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除此之外,近日四川省高院发布了一起某村侵害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该案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未成年的王某以“空挂户”为由,不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后王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原告王某户籍在本村,并且居住在本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配征收补偿款。

综上所述,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分配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无论男女老少,都平等的享有分配权。如果您未来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二、征地占用集体土地怎么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村里,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如果经集体同意,就算没有本村户口也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因为征收土地补偿款向他的发放对象是村集体,而至于具体内部的成员如何进行分配的话,村集体民主决议就可以了,如果说户口不在本地的话,那么只要其他的人员同意也可以获得补偿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土地征收补偿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补偿中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在拆迁补偿中,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未成年人的拆迁补偿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

如果法定监护人未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则相关部门应当介入调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义务。

3.《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拆迁安置补偿款包括失地补偿、搬家费用、安置补贴、租赁费用和过渡生活补贴等。

其中,未成年人的安置补贴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

4.《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七十四条:

拆迁方应当在拆迁补偿中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5.《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五、户口不在本村征地可以补偿吗

法律分析:

户口不在村里,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如果经集体同意,就算没有本村户口也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因为征收土地补偿款向他的发放对象是村集体,而至于具体内部的成员如何进行分配的话,村集体民主决议就可以了,如果说户口不在本地的话,那么只要其他的人员同意也可以获得补偿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征地占用集体土地一般要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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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门拆迁土地赔偿方案,户口不在本村征地可以补偿吗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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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拆迁土地赔偿方案,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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