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状的撰写应当遵循以下结构和内容要点:
一、标题与当事人信息
标题应明确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状”。
原告信息:详细列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及联系方式。如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注明组织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联系方式。
被告信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为作出拆迁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此部分,需准确写出被告机关的全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正文部分
诉讼请求:明确并具体地阐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如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拆迁决定、变更拆迁补偿方案、赔偿因拆迁造成的损失等。
事实和理由:
a. 事实部分:详细叙述拆迁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拆迁决定的作出时间、依据的法律法规、拆迁范围及补偿方案等,以及该行为对原告权益造成的具体影响。
b. 理由部分: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如《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阐述为何认为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以及为何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列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并注明证据的来源。同时,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以便法院进行查证。
三、结尾与附项
结尾:表达原告对法院的尊敬与信任,并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项:列明本诉状的副本份数,以及原告已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交纳了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撰写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状时,务必确保内容完整、结构清晰、法律依据充分,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可以递交行政起诉状给人民法院,从而法院来裁决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拆迁的行政起诉状也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1.首部:
标题:写“行政起诉状”;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原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联系电话。
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清楚表述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写清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和行政争议的焦点。
4.原告要写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尾部及附项:
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人签名、起诉时间、附项主要应当列明材料的内容以及份数,并标号分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拆迁行政诉讼书范文怎么写
原告:
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
北京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一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
住址:
北京市xxxxx路xxxx村xxx号xxxx室
第二被告:
北京xx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地址:
北京市x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邮政编码:
200000
第三被告:
北京xx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地址:
北京市x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x室
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xxxx区xxxx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二、三于2003年取得原告居住地xxxx路xxxx弄xxx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2003年xxx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原告居住于xxx路xxxx弄xxx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xxx路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xxx(被告一的妻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xxxx(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xxxxx年xxx月xxx日动迁房屋被强行推到。
原告于xxxxx年xxx月xxx日至该地块动迁项目组办公室交涉,要求动迁组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原告的安置情况,遭拒绝。
原告多方维权无果,无奈于xxxxx年xxx月xxx日诉至xxxxx区人民法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xxxxx区xxxxx路xxxxx弄x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为:
京安(xxxx)拆协字第xxx、xxx号】。
通过该协议原告得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二、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市xxxx区马当路xxx弄xx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x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xxxx(户口在xxxx区xxx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
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
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
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北京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原告:周XX
被告: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被告: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XX市XX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责令三被告对原告依法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暂计1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计算确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经营的XX市XX镇XX煤球厂在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之内。
该厂土地及房屋原属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
1999年3月15日,委托人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所涉土地及房屋用于办理煤球厂,租期为5年,从1999年3月15日至2004年3月14日止。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购得所涉土地及房屋,同时约定了房地四址及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事宜,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有协助办理义务,后因多种原因致使未能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原告此后仍然继续经营煤球厂。
2015年4月3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煤球厂位于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8月初,原告收到《XX市XX工程(XX段)房屋征收与征地房屋搬迁初步评估结果》,因该评估有诸多违法之处且及不公平,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5年8月27日,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原告所投资煤球厂房屋为违建,限期在2015年9月3日前自行拆除。
2015年8月31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5年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30多人对原告及家属进行人身限制并强制拆除了原告经营多年的厂房,致使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2015年10月15日,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
一、三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实施的强拆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限期拆除通知书》被依法撤销,因此在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的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在原告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复议期间,三被告非法强拆了原告的厂房。
三被告强拆前,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书面催告,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从1995年租赁案涉房屋和土地进行煤炭经营,2004年后在受让后也一直在经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2015年9月6日三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限制强制实行违法强拆行为,原告财产悉数被毁。
综上,三被告强拆行政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理应确认违法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为XXG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人,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被告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为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被告XX市戴窑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等规定,三被告理应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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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不服拆迁赔偿诉状范文,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吗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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