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法度人间# 街道办要求拆除公司建筑被判违法,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将其驳回!
代先生公司所在的土地被纳入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在补偿无法协商一致时,他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厂房未经批准建设,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予以拆除。
代先生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在承办律师提起诉讼后,街道办自行纠错,撤销了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因代先生未同意撤诉,
法院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然而,街道办不服原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驳回代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在代某某不撤诉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法仍需对限期拆除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其判决确认该通知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街道办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征地拆迁# #强拆# #责令限期拆除# #律师咨询#
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暴力强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到诉讼过程中却翻脸不认人,各种“甩锅”。
此时,在强拆中及时收集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为聊城市XX街道办某村村民,2007年,张某在该村建设一面积为7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居住与生活。
2018年1月5日,当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张某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的范围内。
2019年8月26日,张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在强拆之日,张某进行了拍照录像,其录像中能看出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参与强拆工作。
因此,张某将街道办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街道办主张张某的房屋属于违建,应当拆除,但并不是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街道办工作人员只是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现场巡查。
法院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了视频证明是街道办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明确指认其中包含街道办的两名工作人员。
街道办否认实施了强拆,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并且,张某等人的房屋均在街道办的管辖范围内,同一时间不止一家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街道办否认实施了强拆,且称其不清楚强拆是何人实施的,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街道办不服,向聊城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处于街道办的辖区范围内,其不可能无故灭失,在张某提交了视频初步证明涉案房屋强拆主体是街道办的情况下,街道办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另外,街道办主张张某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是,街道办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已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属于违建。
并且,即便确实是违建,街道办也没有履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程序。
因此,在街道办未提供证据及依据证明其强拆房屋合法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与建议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强拆案件中,及时保存好证据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据此,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实施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用保存证据。
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了强拆,及时报警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证据,才能更好地在强拆案件中进行维权,如果您确实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建议,早日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张洁律师——行政机关拆违代拆迁是滥用职权!
首先要明确对于违法建筑和责令限期拆除的认定,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必须是由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此外,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的房屋的性质必须是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物、构建物超过批准期限。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依据此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对征收拆迁及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征收拆迁中应当给予补偿,而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征收拆迁中不予补偿。
此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照此规定,当建筑物被认定违法建筑以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以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处罚决定的作出机关是不能直接实施强拆的,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暴力强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到诉讼过程中却翻脸不认人,各种“甩锅”。
此时,在强拆中及时收集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为聊城市XX街道办某村村民,2007年,张某在该村建设一面积为7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居住与生活。
2018年1月5日,当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张某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的范围内。
2019年8月26日,张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在强拆之日,张某进行了拍照录像,其录像中能看出街道办工作人员在现场参与强拆工作。
因此,张某将街道办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街道办主张张某的房屋属于违建,应当拆除,但并不是街道办实施的强拆行为,街道办工作人员只是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现场巡查。
法院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了视频证明是街道办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明确指认其中包含街道办的两名工作人员。
街道办否认实施了强拆,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并且,张某等人的房屋均在街道办的管辖范围内,同一时间不止一家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街道办否认实施了强拆,且称其不清楚强拆是何人实施的,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街道办不服,向聊城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处于街道办的辖区范围内,其不可能无故灭失,在张某提交了视频初步证明涉案房屋强拆主体是街道办的情况下,街道办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另外,街道办主张张某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是,街道办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已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属于违建。
并且,即便确实是违建,街道办也没有履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程序。
因此,在街道办未提供证据及依据证明其强拆房屋合法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与建议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强拆案件中,及时保存好证据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据此,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实施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用保存证据。
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了强拆,及时报警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证据,才能更好地在强拆案件中进行维权,如果您确实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拆律师寻求建议,早日争取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刀吉才让律师:
即便是违建房屋,村委镇政府也没权利随意拆除!
1、魏县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2、魏县农村拆迁赔偿政策
3、魏县农村拆迁赔偿多少钱
4、魏县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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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魏县农村拆迁赔偿,街道办强拆房屋却不承认?法院:不可能无故灭失,你担责!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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